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客觀上不合法行為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主觀上的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兩種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條文精釋
一、立法背景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是由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演變而來,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有條件的“首違不罰”的規定。這一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5條第2款相呼應,即“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是公平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的具體體現。由于行政處罰的事由具有公共性,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效果主要是針對國家機能、行政效益及社會大眾而言的,因此與公共事由有關的、對國家機能和社會大眾造成不利益的行為被劃入行政法所禁止的范疇。如果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則該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不具有可處罰性,因此不予行政處罰。雖然行政處罰具有制止和懲戒違法行為的性質,但是也有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功能,對于初次輕微違法者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同時也是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
《行政處罰法》第33條還規定了行政處罰責任主義,即“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我國早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制定之前就展開了關于行政處罰責任主義的討論,但是1996年制定的《行政處罰法》并未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因此行政機關在給予行政處罰時長期奉行的是客觀歸責的立場,在實踐中,如果沒有特殊立法的規定,只要相對人在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考慮當事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過失。1996年《行政處罰法》中客觀歸責的理念在當時的背景之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時,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恢復法治建設的時期,國家公權力在整個社會治理體系中居于核心和主導地位,人們希望建立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只有在行政行為中突出效率才能夠滿足社會對于行政的要求。如果要求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時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這一證明責任勢必由行政機關承擔,但是在實踐中行政違法案件數量龐大,每一件行政違法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證明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會降低行政機關的辦案效率,不符合社會的需求。但是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社會的不斷推進,民眾的權利概念和法律素養得到了進一步提高,客觀歸責理念受到了挑戰。正如黑格爾所言,“行動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才能歸責于我”,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控權保民”成為行使行政權的共識,行政處罰的歸責理念從客觀走向主觀,能夠更好地規范、控制行政權的運用,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行政權被濫用,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一款
●新《行政處罰法》解讀——企業的合規管理,企業罰款制度的合法性及適用范圍: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