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從府規〔2022〕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從府規〔2022〕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2022年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農村基層廉政建設,保護農村集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出臺《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
本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以農村集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流轉、集體林地林木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農村集體統一流轉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鎮(街)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條 《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可以交易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場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服設施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通過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簽訂租賃、合作合同取得資產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七)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八)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九)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農村集體應當對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和建立臺賬,并進行年度盤點。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轄區內農村集體開展資產清理、臺賬建立和年度盤點,并組織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
第七條 成立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農業農村的區領導擔任,成員由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園林局、規劃資源分局負責人擔任,下設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局,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3~4名,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成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鎮街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鎮(街)分管農業的領導擔任,成員由鎮(街)教育指導中心(教辦)、民政、司法、財監中心、農辦(經管辦)、林業園林、規劃資源部門負責人擔任,下設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街)農村經營管理辦公室或農業辦公室。
交易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交易情況;
(二)指導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
(三)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四)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六)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八條 建立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負責處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以農村集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流轉等重大集體資產的交易。建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負責處理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以農村集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流轉等重大集體資產交易以外的交易。
交易服務機構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專門服務平臺,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四)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五)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六)建立和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臺賬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七)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合同歸檔備案;
(八)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九)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
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統一按照“從化區/XX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式樣掛牌。交易中心要有固定的場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3~5名,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參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臺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投(網上競投與現場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集體資產交易底價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或交易面積500畝(含500畝)以上的,應當進入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重大資產交易可以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集體資產交易底價500萬元以下且交易面積500畝以下的,應當進入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達到交易標準以上的交易項目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政府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高速公路等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三)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并在交易后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并做好相關會議記錄等材料備案。
第十五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價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本農村集體逐級上報至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節 一般交易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填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登記表》向所屬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申報交易意向;進入區級交易中心交易的,農村集體應填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登記表》向所屬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申報交易意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進行初審并提出意見后提交區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草擬合同,并將交易方案按照層級民主決策制度進行表決。進入區級交易中心的交易方案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流程進行表決公開,即“黨組織提議、黨組織委員會和理事會(董事會、社委會)班子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履約保證金數額及違約責任等。
交易底價由農村集體表決決定,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交易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未提交的,應當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一)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農村集體全部成員名單(或成員代表名單)、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簽名需加蓋手指模)、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召開成員大會的,應當由本組織具有選舉權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本組織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的,應當由本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2/3以上通過;
(二)交易意向登記情況、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申請方為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
(四)標的物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合同樣本;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接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按照本規定標準確定交易中心,并將資料轉該交易中心。
第十九條 資料齊全的,交易中心應當自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在交易平臺發布交易公告。
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保證金處理方式;
(七)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八)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交易底價總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10000萬元—50000萬元(含50000萬元)范圍內的不得少于20天,50000萬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
農村集體應當將在村務公開欄發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區或鎮(街)交易中心存檔。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
第二十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競投意向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競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交納保證金憑證;
(三)按照信息發布的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納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總標的額的30%。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保證金可以于交易日當天現場交納。5萬元以上的保證金,競投意向人應當憑交易中心開具繳款通知書,并按交易信息通告要求匯到鎮(街)指定賬戶,并提供繳款憑證核對。超過規定時間未提交以上資料的,競投意向人不得參加競投。
交易中心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未經報名資格確認的不得作為競投人參加競投。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和農村集體應當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在約定場所內組織交易,如有時間或地點變化的,應在交易前1天通知每一位符合條件的競投人,并在交易平臺發布交易時間或地點等事宜變更的通知。農村集體應在交易時間前3天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參與見證和監督,其中村干部1名以上(含1名),村監會成員1名以上(含1名)。只有1名競投意向人參加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以不低于底價的價格交易。有2名或以上競投意向人參加的,應當采取競投的方式交易,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實際底價確定每次報價。
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應當組織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書面確認交易結果,并將交易結果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交易中心公告欄予以公示,農村集體還應當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農村集體應當將在村務公開欄發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區或鎮(街)交易中心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因競得人的原因,競得人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內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交易違約保證金金額納入農村集體其它收入并做好財務臺賬登記,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因農村集體的原因,農村集體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內與競得人簽訂合同的,農村集體應提供情況說明并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后退回競得人繳納的不計息交易保證金。因農村集體和競得人雙方共同原因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的,農村集體應提供情況說明并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后另選時間簽訂合同,且不得超過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無競投意向人、競投無效、交易失敗或者競得人違約的,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通過民主表決方案并申報交易意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違約等原因不能正常開標的,競投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全額退回,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專人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情況收集、整理及報送工作,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臺賬及日常檢查制度。
各級交易中心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做到“一村(社)一冊”“一交易一檔案”并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
第二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十六條 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整村流轉,或流轉農戶(轉出方)委托農村集體統一流轉土地的要通過交易平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底價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或流轉面積500畝(含500畝)以上的,應當進入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進行流轉;流轉底價500萬元以下且流轉面積500畝以下的,應當進入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進行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前,農村集體應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轉農戶(轉出方)有效戶口簿(或身份證明);
(二)流轉農戶(轉出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由發包方出具的農戶承包該土地證明);
(三)流轉農戶土地流轉委托書或表決土地流轉方案的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四)廣東省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初稿。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農村集體和鎮(街)應填寫《廣州市從化區 鎮(街)村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和《廣州市從化區 鎮(街)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
第三節 農村集體林地林木流轉
第二十九條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轉方式。
(一)商品林的集體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流轉。
(二)生態公益林的集體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轉:
(一)未依法確權登記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屬于共同共有但未經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
(四)已經依法抵押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轉的。
第三十一條 集體林地林木流轉程序。
(一)提出流轉申請。擬進行林地林木流轉的,農村集體(林權權利人)提出交易意向申請,送經濟聯合社(村委會)加具意見,向所屬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申報交易意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根據林業有關法律法規和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進行審查,并出具交易意見。
(二)編制交易方案。農村集體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包括資產詳細信息、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交易保證金數額、合同期限及履行保證金數額、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表決交易方案。按照層級民主決策制度表決交易方案。民主表決情況包括農村集體全部成員名單(或成員代表名單)、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
(四)流轉審核、批準。農村集體(林權權利人)向經濟聯合社(村委會)提交項目交易申請資料,經濟聯合社(村委會)進行審核并加具意見后送鎮(街)交易管理機構進行批準;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按照標準確定交易中心。
(五)流轉交易。農村集體(林權權利人)到交易中心辦理相關交易手續,由交易中心負責發布交易公告、組織交易報名、采用現場書面競價或現場公開競價確定競得人、交易結果公示等工作。
(六)簽訂流轉合同。交易成功后,雙方當事人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場所簽訂《集體林權流轉合同》。
(七)流轉合同備案。流轉合同訂立后30天內,流入方應當將流轉合同報鎮(街)交易中心備案,鎮(街)交易中心向流入方出具書面《林地流轉合同備案證明》。
(八)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流轉合同簽訂和備案后,需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的,流入方按相關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的,需在提出流轉申請時,經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流轉交易環節采用組織協商談判確定競得人;其他環節包括編制交易方案、表決交易方案、流轉審核和批準、簽訂流轉合同等與公開競投方式交易的流程相同。
第三十三條 集體林地林木流轉后,鎮(街)交易中心應填寫《林地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冊》和《全省林地流轉情況統計表》。
第四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第三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程序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交易期限
第三十五條 農用地交易期限不得超過該農用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不得超過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不得超過七十年。魚塘的交易期限參照耕地的最長承包期限,園地的交易期限參照草地的最長承包期限。
第三十六條 非農用地及商鋪、房屋、廠房等物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六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第三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村(社)委會成員的獎懲依據。
第四十條 交易管理機構、交易中心應當定期對資產交易、合同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告知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交易管理機構、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對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限制其參與競投。
在從化區范圍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和合同履約過程中,競投人與競得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交易平臺信用警示名單,從列入名單之日起3年內從化區各級交易中心不受理其交易報名:
(一)參加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存在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情形的;存在其他嚴重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行為的。
(二)累計2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交易的(提交書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三)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競得人兩次放棄交易的,從第二次放棄交易之日起計算;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無理由拖欠農村集體應交租金、承包款或其他款項超過6個月(從第一筆欠款起算)的;
(五)因競得人不按合同約定,逾期不清場、拒絕交出合同標的物的;
(六)已被納入各級政府或部門其他公開性信用警示名單的。
若競得人還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農村集體資產或交換標的物并賠償農村集體損失的,農村集體應向各級交易中心報告,并及時更新其信用評價。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時,農村集體村(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派人員到場見證監督;同時邀請部分村民代表到場見證監督。
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交易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意向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四十三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交納交易保證金。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項交易的競投。
競投意向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不計息全額退回。
競投意向人成功競得的,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不計息全額退回,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后,租金原則上按月、季、半年、年收取;確因特殊情況,收款周期不得超過五年。
如競得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讓給他人的,需通過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交易管理機構或者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進入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區、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責任追究參照《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的通知》(穗文〔2015〕6號)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交易管理細則、交易規則等配套制度,并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從府規〔2020〕10號)同時廢止。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