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內容如下: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主旨
本條是關于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規定。
釋義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辯護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和證人證言。本條規定的收集證據材料的權利僅限于律師,這是考慮調查、收集證據的工作涉及到被調查的公民的權利,律師是有組織,有職業紀律,并有法律約束的執業人員,而其他辯護人則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親友,如果賦予調查取證權,缺乏必要的約束,易造成對被調查的公民權利的侵害。“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是指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證據被拒絕或者無法收集某項證據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是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發出出庭作證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二款是關于辯護律師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證據程序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證據,但必須受以下兩方面條件的限制,一是要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許可。即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應經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在審判階段要經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應當考慮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或者有關人員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二是要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之所以規定上述兩方面的條件限制,主要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應當在刑事訴訟中再次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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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