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內容如下: 本法第十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內容如下: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主旨
本條是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行政許可是政府對經濟和社會活動進行事前管制的手段,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要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如《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執業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等等。目前行政許可太多、太濫,主要原因就是設定權大亂,一些沒有立法權的機關也在設定行政許可。制定行政許可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權,規定誰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什么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是立法行為,應當符合我國的立法體制。
一、我國的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是一個國家立法權限如何劃分的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哪些國家機關享有立法權,享有多大的立法權;二是享有不同立法權限的國家機關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從世界范圍來看,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立法體制:一是一級立法體制,即立法權由中央統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權;二是二級立法體制,即立法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三是一元二級立法體制,即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享有部分立法權。一個國家采取什么相關的立法體制,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政體、國家結構、歷史傳統以及民族情況等一系列客觀原因決定的。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的立法體制有自己的特點。根據憲法、立法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多層級的立法體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法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都是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只有通過上述立法形式,才可以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設定限制條件,也就是說,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就是在這些立法形式之間進行分配。
二、行政許可設定存在的問題
設定行政許可屬于立法行為,應當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確立的立法體制進行。目前行政許可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設定權太亂,不僅法律、法規、規章設定行政許可,大量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也在設行政許可;不僅有立法權的機關設定行政許可,許多沒有立法權的機關也在設定行政許可,甚至有的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也在設定行政許可。據1997年深圳市對市政府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了調查,除市人民銀行外,50個政府部門以審批、核準、備案等3種形式實施的行政許可共1134項。這些許可形式中,法律設定的48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文件設定的104個,部門規章或者部委文件設定的323個,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設定的13個,深圳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49個,廣東省委、省政府設定的70個,深圳市委、市政府設定的143個,廣東省政府廳、局設定的53個,深圳市委、市政府辦公廳設定的27個,深圳市委、市政府各部門設定的110個,各部門內部處室發文設定的20多個,還有一些沒有任何依據,只是政府部門自己認為應當審批。行政許可太多、太濫,限制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影響了經濟發展的活力。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規定哪些機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以什么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解決行政許可設定權“亂”的問題。
三、法律的設定權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憲法之下效力層次最高的規范性文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國家機關的權力分工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是立法機關,由它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則。因此,本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法律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也不是無限的,首先,法律也要尊重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充分保護憲法確定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要盡量少設行政許可。其次,法律設定行政許可,還要受本法第十二條的限制,即一般應在第十二條規定五類事項的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雖然本法規定法律可以超出這五類事項設定行政許可,但應當理解為這是例外規定,是在特別需要的情況下才可設定,不是可以不受限制,任意擴大設定范圍。第三,法律設定行政許可還要受本法第十三條的限制,即通過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方式可以解決的,也不應設定行政許可。
四、行政法規的設定權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是效力層次僅次于憲法、法律,其設定權的范圍較大,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和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一樣的。但實際上,行政法規的設定范圍要小于法律,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此,在行政法規與法律的關系上,法律沒有規定的,它可以規定,法律有規定的,它可以作具體規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此外,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還要受立法法第八條限制,立法法第八條列舉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不得設定立法法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或者須經法律明確授權。另外,行政法規還應當在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五類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雖然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法規還可以對其他事項設定行政許可,但應當理解這是例外授權,應慎重使用。此外,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應遵守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方式可以解決的,也不應設定行政許可。
五、國務院決定的設定權
國務院發布決定是國務院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所享有的一項權力。一般是針對某個方面的具體事項作出的、與行政法規不同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也不同于行政法規,不屬于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制定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對于國務院的決定是否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設定行政許可是一種立法行為,憲法和立法法對立法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國務院的決定不屬于法的淵源,由它來設定行政許可與行政許可法定的原則不符,也與現有的立法體制不協調;現在對國務院發布的文件中什么是行政法規,什么不是行政法規已經分清楚了,國務院如果需要設定行政許可,可以用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沒有必要再用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因此,不贊成國務院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種意見贊成賦予國務院決定行政許可設定權,理由是:(1)行政許可法取消了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而現在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量比較大,經過清理,有一些還需要保留,但又不可能馬上都上升為行政法規,可以通過國務院發布決定的方式,對需要保留的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作一攬子規定;(2)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出現一些緊急情況,需要我國有相應的應急措施。如當某個國家在貿易方面對我國出口的產品采取禁止、限制或其他歧視性措施時,我們有權按照對等原則采取相應措施,實施進出口許可和配額管理等臨時性行政許可,由于以后國務院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就需要國務院作出決定。但這些限制措施一般是屬于臨時性的,也不可能制定行政法規;(3)目前,我國還有一些管理領域,法制不太健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也很少,實踐中主要靠“紅頭文件”在管,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制定法律的時機還不成熟,由國務院決定設定行政許可來管,是一個現實可行的選擇;(4)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在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有一些試點、試驗的事項,先是用政策作指導,在局部地區、特定領域實施,積累經驗,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前,也需要采取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管理,防止出現混亂。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的決定在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與行政法規不同,如果要賦予其行政許可設定權,也要與行政法規有所區別,必須限定條件。
最后,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法規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因此,國務院采用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要受兩種限制:一是在“必要時”,即來不及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又確實需要通過設定行政許可來管理;二是實施后,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對國務院發布決定的實施時限作出規定,如規定“一年內有效”。考慮到國務院決定是針對不同情況規定的,時限不好規定,所以立法用了“及時”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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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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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15條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釋義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行政許可法》第12條
●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4項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