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內容如下: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主旨
本條是關于醫療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本條所稱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機構,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療養院;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以及其他診療機構。
二、我國企業生產、銷售的藥品,大多數是在醫療機構通過醫生處方的形式使用在患者身上。為了保證患者的用藥安全,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受過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藥劑技術工作。此外,我國一些醫療機構還從事制劑的配制工作,這也需要配備專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三、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機構配備的藥學技術人員必須是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這里講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是指具有藥學專業知識、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藥學技術工作的技術人員。
四、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醫療機構的藥劑技術工作包括藥品的采購、供應、配制、分發和質量檢驗,以及為醫護人員、患者提供正確、合理使用藥品的信息等。醫療機構應由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藥劑技術工作。非藥學技術人員未經過藥學專業知識培訓,不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只能從事一些輔助工作,如藥品的統計、劃價、消毒、蒸餾等,不能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藥品管理法釋義第122條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藥品管理法第二條規定
●藥品管理法25條
●關于《藥品管理法》第23條的修改意見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藥品管理法第十二章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