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興市府〔2021〕2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
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興市府〔2021〕2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適用《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涉及征收范圍內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及其他用途的管線(含附屬設施)、管線共同溝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的單位應按房屋征收部門的要求配合開展管線(溝)遷移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教育、民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委托范圍內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軍事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
房屋征收部門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所稱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執行。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充分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再行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或在興寧市人民政府網站上發布。
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廣東省興寧市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得實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權限,停止辦理征收范圍內的下列事項或建設行為:
(一)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廣東省興寧市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地產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為依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結合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征收市政工程和單位、學校、企業廠房、倉庫、祠堂及公共設施等鼓勵實行貨幣補償方式。舊城改建和“舊村莊”改造工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興寧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梅州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建設一定儲量的安置房或在出讓土地時要求房地產開發商預留一定比例的套房作為安置房;
(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由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安置地點。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安排。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已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由被征收人負責解除租賃關系。
第二十七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被征收人應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將被征收房屋的相關證件交給征收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回的被征收房屋權屬證件予以注銷。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簽約情況、補償方式、獎勵情況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照原來辦法執行。
●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明確了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2021年7月實施有效期三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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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