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政辦發〔2020〕102號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政辦發〔2020〕102號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嘉縣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保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永嘉縣實際,制定《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永嘉縣轄區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本縣轄區內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法實行統一征收。縣人民政府通過貨幣、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徑,對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民實行統一補償和安置。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全縣統一征收永嘉縣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對全縣被征地村安置用地的管理(包括對歷史遺留問題的妥善處理、指標核定和使用管理、指標回購調處等)。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前的培訓工作,提高職業技能,幫助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各功能區管委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相關建設用地主管部門做好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政策處理和宣傳工作。
縣征地事務機構承擔征收土地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做好征收土地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土地的,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功能區管委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相關建設用地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征地項目的擬征收土地范圍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征地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人數等)、申請聽證事項、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法律法規和《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一并公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聽證,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縣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社員)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形成會議紀要,并與縣人民政府簽訂征地協議。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應將結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簽字。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在申請征收土地方案中應當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編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對《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進行公告。
(三)縣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農民公布,接受監督。
(四)征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相關權屬證書并依法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
第八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當事人提請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下列原則進行補償:
(一)采取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根據不同區片,給予不同補償;
(二)區別被征地前的不同地類,給予不同補償;
第十條 浙江省永嘉縣共分為三類區片,征收土地補償費按照以下標準執行:1.征收農用地(林地除外)、建設用地的按照同類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予以補償。2.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同類區片綜合補償標準的60%補償(具體見附件1)。
區片綜合補償標準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不納入征地補償費范圍,其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征地各項補償費按下列規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
(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和使用。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按不低于征地補償標準的60%發放,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按規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 安置留地
第十四條 2012年以后征收耕地的,以及2012年以前征收耕地因安置項目用地規劃選址難以落實等原因,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后自愿放棄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處區片,將留地安置相應折算為貨幣安置。貨幣安置款歸村集體所有。每畝被征收耕地面積折算貨幣的標準劃分為四類片區(具體見附件2):
一類區片:15—18萬元/畝;
二類區片:12—14萬元/畝;
三類區片:8—11萬元/畝;
四類區片:4—7萬元/畝。
各鄉鎮(街道)可在不突破區片等級的前提下,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對各村貨幣折算安置標準檔次進行靈活調整,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本文發布前已征收耕地按規定返回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比例的安置留地的處置按《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永嘉縣村集體安置留地清理工作的通知》(永政辦發〔2018〕6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即征即保、人地對應制度。
第十七條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合法權源資料、在征地公告發布時家庭中年滿16 周歲,且在辦理參保手續時仍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不包括屬于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含離退休)和已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禁止將參保名額分配給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八條 設立永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列入土地征收成本,由縣政府統一籌集,統籌使用。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報批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被征收農用地面積核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數,其中被征收耕地核算參保名額數為每畝2個,其他農用地每畝1個名額。
第二十條 土地征收批準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批后)》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指標核定申請,參保指標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以指標核定之日起計算)。逾期未主動提出申請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直接將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縣人力社保部門和被征地村集體;有效期內未辦理指標核定或參保手續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縣人力社保部門予以核銷。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定的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數確定參保名單,參保名單必須依照“五議兩公開”程序,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監會主任簽字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經當地鄉鎮(街道)審核后報縣人力社保部門辦理參保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待遇標準按永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撓征收土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補償費用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阻撓和破壞征收土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從事征地工作的人員,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發文之日前建設項目已報經有批準權限的審批機關批準的,仍按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或省人民政府另有定的,從其規定。
《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原《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2〕102號)同時廢止。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2日印發
附件1
浙江省永嘉縣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分類表
區片
區片綜合價
行政村、社區
I
農用地(林地除外)、建設用地
8萬元/畝
(1)東城街道:望江社區;
(2)北城街道:城關、三元堂社區;戈田特產場平原部分;
(3)南城街道:霞堡、西前、西后、龍翔、上橋頭、仁堂社區;前一、前二、前三、中西、中興、黃嶼、春江、永福村;
(4)甌北街道:所有社區;
(5)三江街道:北郊、溫北、江頭、后江、寧浦、浦東社區;
(6)黃田街道:所有行政村、社區;
(7)烏牛街道:祥池、碼道、東蒙、埭頭、古樓社區;新莊、嶺下、鴨鵝、吳岙、仁浦、橫聯、西垟村;
(8)橋頭鎮:橋頭、橋一社區;金村、石埠頭、黃堡、井大、殿前、街頭、窯底、金窯、坦頭、谷聯、朱涂、壬田、林福、石馬、三聯村;
(9)橋下鎮:德勝(平原部分)、小京、橋下、京岸社區;韓埠、八里、垟塆、梅岙、埠頭、上村、東山、六岙、甌橋村。
林地、未利用地
4.8萬元/畝
II
農用地(林地除外)、建設用地
6.8萬元/畝
(1)東城街道:峙口社區;敬仁、綠嶂、綠峰、綠上、渭石、嶂岙、河岙、山倉、河嶼、長源、竹溪村;
(2)北城街道:橫溪、柯師灣、路口東山村、雙灣村;戈田特產場山上部分;
(3)南城街道:東興、李觀、新蘆村;
(4)三江街道:甌窯(平原部分)、羅南(平原部分)、茗嵐、江東、蘆田社區;
(5)烏牛街道:仁溪社區;馬岙、西岙、河口、新城、洪岳村;
(6)橋頭鎮:溪心、下近、黎村、黃坦、大沸下、白沙、洛溪、白垟、朝陽、前東、籘溪村;
(7)橋下鎮:德勝(山上部分)、京橋社區;西溪下、西岙、下斜、徐岙、樟岙、田園村;
(8)大若巖鎮:大若巖社區;水云、白泉、玉泉、銀泉、九房、埭頭、李大屋、小若口、桐州、梧漲、舟岙村;
(9)碧蓮鎮:碧蓮、碧蓮上村社區;新岙、澄田、黃崗、石湖、邵園村;
(10)巽宅鎮:巽宅村;
(11)巖頭鎮:巖頭、麗水街社區;芙蓉、張大屋、溪南、港頭、渡頭、周宅、方岙、霞美、錦園、下日川、蒼坡、嶼里、西岸、烘頭村;
(12)楓林鎮:楓嶺、圣旨門、幸福、孤山社區;景沙崗、新坊、鑊爐、江楓、內檔、外檔、湯岙、包岙、垟山頭村;
(13)巖坦鎮:嶼北、東岙、巖坦、溪口村;
(14)沙頭鎮:高浦、花坦社區;漁田、潮際、響山、楠匯、楠湖、北山、中堡、上路垟、渠口、嶺下村;
(15)鶴盛鎮:東皋、填垟、鶴盛、鶴陽、蓬溪、下家岙、上日川村;
(16)金溪鎮:六龍、潘宅、吳宅、坦頭垟、龍頭、湖莊、西溪、霞畬村;
(17)云嶺鄉:嶺北、嶺南村;
(18)茗岙鄉:茗上、茗中、茗下、茗后村;
(19)溪下鄉:溪下村;
(20)界坑鄉:界坑村。
林地、未利用地
4萬元/畝
III
農用地(林地除外)、建設用地
5.8萬元/畝
除上述二個區片等級之外的所有村、社區。
林地、未利用地
3.5萬元/畝
附件2
浙江省永嘉縣安置留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表
區片
檔次
萬元/畝
行政村、社區
Ⅰ
一
18
(1)東城街道:望江社區;
(2)南城街道:霞堡社區;前一、前二、前三、中興、中西村;
(3)北城街道:城關、三元堂社區;
(4)甌北街道:所有社區;
(5)三江街道:浦東、后江、江頭、寧浦、北郊、溫北社區;
(6)黃田街道:千石、雅林、雅村、池頭、夾里社區;聯豐、東聯、新黃村;
(7)烏牛街道:埭頭、祥池、碼道、東蒙社區;西垟、嶺下、吳岙、鴨鵝村;
(8)橋頭鎮:橋頭、橋一社區;井大、街頭、坦頭、谷聯村;
(9)橋下鎮:甌橋、六岙村。
二
16.5
(1)南城街道:西后、西前、上橋頭、龍翔、仁堂社區;春江、黃嶼村;
(2)黃田街道:埭下、楓埠、蓮浦、鳳嶼、新白巖村;
(3)烏牛街道:古樓社區;新莊村;
(4)橋頭鎮:三聯、窯底、殿前、朱涂、黃堡、壬田、石馬村;
(5)橋下鎮:京岸、橋下社區;梅岙、上村、東山村。
三
15
烏牛街道:橫聯、仁浦村。
Ⅱ
一
14
(1)東城街道:峙口社區;渭石、綠上、綠嶂、綠峰、敬仁、河岙、山倉、嶂岙、竹溪、河嶼、長源村;
(2)南城街道:李觀村;
(3)北城街道:雙灣、橫溪、路口東山村、朱岙、柯師灣、杭嶺村;
(4)烏牛街道:仁溪社區;河口村;
(5)橋頭鎮:林福、白垟、洛溪、朝陽、金窯、溪心、下近、石埠頭村;
(6)橋下鎮:德勝(原外塆村)、小京社區;八里、垟塆、韓埠、埠頭、西岙村;
(7)沙頭鎮:高浦社區;響山、潮際、漁田村;
(8)巖頭鎮:巖頭、麗水街社區;
(9)楓林鎮:楓嶺、圣旨門社區。
二
13
(1)東城街道:大龍山村;
(2)南城街道:東興、新蘆、永福村;
(3)三江街道:江東、茗嵐、蘆田、羅南、甌窯社區;木橋村;
(4)烏牛街道:上三房、馬岙村;
(5)橋頭鎮:大沸下、前東、金村、白沙村;
(6)橋下鎮:京橋社區;
(7)巖頭鎮:張大屋、芙蓉村。
三
12
(1)烏牛街道:洪岳、新城、西岙村;
(2)橋頭鎮:籘溪、梨村、黃坦村;
(3)橋下鎮:德勝社區(原泰山、陳山、桃山、西江村);下斜村;
(4)巖頭鎮:溪南村。
Ⅲ
一
11
(1)沙頭鎮:霞川、楠匯、嶺下、石柱村;
(2)巖頭鎮:錦園、下日川、嶼里村;
(3)楓林鎮:幸福社區;垟山頭、江楓、新坊、鑊爐、景沙崗、湯岙、內檔、外檔、包岙村;
(4)巖坦鎮:巖坦村;
(5)碧蓮鎮:碧蓮、碧蓮上村社區;
(6)大若巖鎮:大若巖社區;舟岙、合豐、梧漲、桐州、九房、小若口、埭頭、李大屋、龍垟、水云、大元下、白泉、玉泉、銀泉村;
(7)鶴盛鎮:鶴盛、東皋、下家岙、上日川、蓬溪、鶴陽、填垟、西源村;
(8)巽宅鎮:巽宅村。
二
9.5
(1)東城街道:陡門、梅園、全安、大溪村;
(2)南城街道:龍華村;
(3)北城街道:永興、大亨;
(4)橋頭鎮:將山、山徐、詹岙村;
(5)橋下鎮:德勝社區(原肖山、上降、山聯村);西溪下、新華、強振、長隆、徐岙、田園、樟岙村;
(6)巖頭鎮:霞美、方岙、蒼坡、渡頭、港頭、周宅、烘頭、西岸;
(7)沙頭鎮:花坦社區;稠樹、楠湖、北山、渠口、珠岸、東川、胡頭、新港村、南川、中堡;
(8)楓林鎮:孤山社區;福田村;
(9)巖坦鎮:東岙、嶼北、閃坑、源頭村;
(10)大若巖鎮:荊州、榴灣、藤溪、田垟、蔣山、新三聯、都南;
(11)碧蓮鎮:石湖、邵園、黃崗、澄田、新岙村;
(12)金溪鎮:西溪、霞畬、六龍、龍頭、坦頭垟村。
三
8
(1)東城街道:西林垟、金竹垟、平坑、紹翁、潘垟、珠山、高山村;
(2)南城街道:郭溪社區;新聯、外金;
(3)北城街道:阮家降、中城、山節、嘉元、十二盤、下寮、江山、銀場、朱寮、八里山、三星村;
(4)三江街道:行禪、山后;
(5)烏牛街道:大嶂、仁源、十八垅、東嶂新村;
(6)橋頭鎮:腦公山、沈崗;
(7)沙頭鎮:羅川、古廟、東章、烏龍川、上路垟村;
(8)巖頭鎮:塆里村;
(9)碧蓮鎮:魚倉村;
(10)金溪鎮:潘宅、吳宅村。
Ⅳ
一
7
(1)沙頭鎮:廊下、黃村社區;碼硨、泰石、福利、豫樟、溪源、霞山村;
(2)巖頭鎮:紅星社區;岙底、表山、福佑、鯉溪、抱岙村;
(3)巖坦鎮:葉坑、溪口、張溪、黃南、潘坑、林坑、新溪、聯源村;
(4)巽宅鎮:龍前、小溪、嶺東、石染、西岙村;
(5)鶴盛鎮:巖上、黃坑、桅峰、霞嶺根、箬裊、上埠、新源、梅坦、西爐村;
(6)碧蓮鎮:山川、小渠、應坑、大岙、舟洋、應界坑、梧岙、下嶺根村;
(7)云嶺鄉:嶺南、嶺北、中源、南陳、富源村;
(8)溪下鄉:溪下村;
(9)界坑鄉:界坑、上董村。
Ⅳ
二
5.5
(1)橋下鎮:東山、祥和、黃麻垟、朱坑、塘上、吳垟、廿四壟、西銀、林山、東村、南村、西村、梅坑、吊坑、茶場、下隴、鄭山、新連、赤嶺、邵山、昆嶺村;
(2)沙頭鎮:珍源、繁榮、東升、高謝、馬田、溪山、東光、珠岸山村;
(3)巖坦鎮:前溪、南岸、下坑、上岙、大學、深龍、景泉、白巖、潘二、蛙蟆壟、大謝、分水、小長坑、張溪林坑、陳莊、八畝、田龍、金鐘、巖龍、佳溪村;
(4)鶴盛鎮:巖峰、德源、藤家壟、羅家寮、爐山、東爐村;
(5)碧蓮鎮:大柏、北溪、爐熊、槎川;
(6)巖頭鎮:水東、水西、六聯、陳岙、深岙、杏岙、鯉魚泑、垟頭村;
(7)金溪鎮:甌渠、前山、振甌、嶺一、湖莊、里村、阮朱山;
(8)云嶺鄉:復興、上港、南山、云棲、錦里、李川村;
(9)茗岙鄉:茗上、茗中、茗下、茗后村;
(10)溪下:黃一、黃二村。
三
4
(1)巖頭鎮:壟翔、大坵田、大岙降、西川、小茅垟、祥豐、藤里、山聯、上泛、龍口、石山、黎明、青秀、嶺外、胡溪;
(2)巖坦鎮:西烏頭、陳龍、北山、四海山、金竹溪、深固坑、永安、南正、石陳、霄嶺、北源、潘塘、王山、周衛、豐揚村;
(3)楓林鎮:兌垟、鏡架山、錦陽、北坑新村、田寮、大木兌村;
(4)碧蓮鎮:茶岙、金益、后九降、馱平、鄭莊、東莊;
(5)巽宅鎮:上橫、木坑口、橫彭、霞嵊、山霞、錦川、寧川、三里宅、中山、云巖、茅山、墨印、金山、雷付、白石坭、雙隆、坭坑、柴皮、謝谷;
(6)金溪鎮:金園、黃山、趙宅、茶一、紅巖祭、朱章、下莊、盛羅;
(7)茗岙鄉:巖山、平川、章岙、底岙、新鄭、鑫楠、徐宅、剩莊、章當、光塘垟;
(8)溪下鄉:陳坑、邵金、麻茶、陳山頭、楠源、劉山;
(9)界坑鄉:盛山、楊莊、信岙、黃岙、美岙、興發、飯盤尖。
●地點: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 辦案事由:沒有合法手續斷電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省《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