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村民建房應當先規劃后建設,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規劃實施,實現城市有序建設,提升城市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活動,適用《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所稱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記戶籍地址為我市城市規劃區內行政村或鄉(鎮)社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分為中心城區內村民和中心城區外村民。
中心城區是指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的中心區域和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所包圍的重要地區。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規劃實行分類編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傳承特色。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內城中村村莊整治規劃,經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指導中心城區內村民建房。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合理確定中心城區外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外村莊規劃,經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指導中心城區外村民建房。
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村莊整治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納入區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實行分級建設管理。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內村民建房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外村民建房管理。
市國土資源、建設、房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村民建房的相關工作。
供電、供水等部門依據職責協助做好村民建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先規劃,后建設。
城中村村莊整治規劃、村莊規劃未經批準,村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上建設。城中村村莊整治規劃和村莊規劃批準后,按規劃實施建設。
第七條 鼓勵村民建設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是指區別于單家獨戶式住宅的多戶村民集中建設居住的單元式住宅。
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風格等應具有雷州半島特色元素,禁止無證設計、無設計圖紙建設。
第八條 城市非農業人口(含華僑),除原為農業人口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以外,不得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
第二章 中心城區內村民建房規劃管理
第九條 中心城區內的村民建房向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派駐各區的規劃分局申請規劃報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在符合城中村村莊整治規劃或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退縮線、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綠地等“四線”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城中村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確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設: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自住房的, 建筑基底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6層,首層層高不超過4.5米,其余樓層高不超過3.2米,總高度不超過23米(含坡屋頂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歷史風貌街區、傳統村落保護范圍的,其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層數、高度、色彩必須與周邊建筑相協調一致。已納入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的村民住宅需維修加固的,應按原層數、原面積和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景觀風貌要求維修加固;如維修加固難以實施的,可以按原層數、原面積和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要求申請重建。
(三)村民住宅經有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房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區分情況辦理。可以維修加固的,批準其維修加固;不能維修加固的,可按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或本條第(一)項標準批準重建;不能維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響近期城市規劃實施的,不得批準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實物或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內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辦理規劃報建、規劃核實手續:
(一)申請下達規劃設計條件。
村民建房申請下達規劃設計條件所需提交資料:
1.《湛江市村民建房審批表》;
2.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宅基地用地手續(村(居)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土部門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審批表》和宗地圖中審核蓋章);
4.1:200或1:500現狀地形圖(含電子版);
5.屬于危房的,提交危房鑒定報告書;屬于改(擴)建加層的,提供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
(二)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需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圖(含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一式3份(含電子版)。
(三)申領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寫《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規劃核實申請表》、攜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200或1:500竣工測量圖,向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派駐各區規劃分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并在住宅建設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一套竣工核實資料。
第三章 中心城區外村民建房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中心城區外村民建房到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下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申請規劃報建,由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在符合村莊規劃或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和退縮線、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綠地等“四線”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確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設: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自住房的, 建筑基底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6層,首層層高不超過4.5米,其余樓層高不超過3.2米,總高度不超過23米(含坡屋頂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住宅經有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房的,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區分情況辦理??梢跃S修加固的,批準其維修加固;不能維修加固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和退縮線、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綠地等“四線”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或本條第(一)項標準批準重建;不能維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響近期城市規劃實施的,不得批準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實物或貨幣補償。
第十四條 中心城區外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辦理規劃報建、規劃核實手續:
(一)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湛江市村民建房審批表》、宅基地用地手續(村(居)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土部門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審批表》和宗地圖中審核蓋章)、1:200或1:500現狀地形圖(含電子版)、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含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一式3份(含電子版),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申領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寫《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規劃核實申請表》、攜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1:200或1:500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圖,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第四章 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建筑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建房建筑總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湛江市村民建房審批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經過審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圖(結構部分)設計圖紙;
(四)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
第十六條 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由村民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驗收。
第十七條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建設公寓式住宅應按房屋建筑工程報建的程序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批后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中心城區外村民建房的規劃批后管理。
村民建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
第二十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未經規劃批準擅自建設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村民建房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偽造資料騙取建房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批準文件,并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拆除其建筑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村民建房可參照《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由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墩拷薪ǔ蓞^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建房審批工作實施方案》和《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村民建房應當先規劃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