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即將發布新版辦已于2021年05月18日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公開征求《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征收補償行為,完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
關于公開征求《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征收補償行為,完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規定,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通過深入調研、座談、考察等方式,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該稿刊登在銅仁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于2021年6月2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銅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聯系電話:0856-5284966;電子郵箱:423685763@qq.com;通訊地址:銅仁市碧江區東太大道382號建設大樓710室。
附件:
貴州省《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區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條塊結合、分工協作。市人民政府負責碧江區、萬山區兩城區內城市環線、主干道、大型公益設施、重要公共場所、跨區的重要設施等項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他項目由碧江區、萬山區負責征收。
銅仁市高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高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工作費用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不高于房屋征收補償費總額6%提取相應工作經費,用于征收入戶調查、測繪評估、建筑物拆除及征收發動、協調等相關各項工作經費開支。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或委托各類服務機構完成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涉及的測繪、摸底調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具備專業知識。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從事房屋征收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區、縣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處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具體工作職責:
(一)負責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日常性工作;
(二)擬定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文件;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四)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審核、支付、結算、監管,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五)負責對碧江區、萬山區及各縣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前提出修改意見。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報市住建局征求意見,依照修改意見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后方能報同級人民政府;
(六)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七)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八)負責對全市房屋中介服務機構的信譽檔案的建立;
(九)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
(十)辦理市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征收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區、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參照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職能職責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發改、財政、住建、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城市綜合執法、民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積極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涉及的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積極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三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四條 依照《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的范圍;
(四)被征收房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補助和獎勵標準;
(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況;
(八)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十)其他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15日前,由房屋征收部門將其征收補償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區縣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2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500戶以上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公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載明征收用途、范圍、征收補償方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償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構)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頒發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貴州省銅仁市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用途為住宅,但已改變為營業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適當提高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價值的補償: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權屬證書所載的地點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可以適當提高補償的情形和標準:
(一)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改變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按營業用房進行補償。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繳納國家稅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依法納稅和補交土地收益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前已改變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50%的補償金額;
(三)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已改變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20%的補償金額;
(四)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后改變的,不增加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房屋征收時不予增加補償,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用途進行征收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抵押登記;
(五)新增、變更工商、稅務登記;
(六)重新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七)其它不應當增加補償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住房保障辦法(暫行)》予以保障。對申請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房屋開始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之日起發放補貼;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貴州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選擇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區招生的就近入學。
第二十八條 貴州省銅仁市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為自然人的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可以選擇“征一還一、以舊換新、互不補差”的方式,調換同用途同建筑面積房屋,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應當結清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因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導致原有應被征收補償房屋毀損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始房屋產權有關證明、證件、文件等,其本人不能提供的,可依據住建、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資料,經張榜公示確認后,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貴州省銅仁市被征收人房屋為商品房、房改房(含集資建房、經適房)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用地使用權不予補償。對私有獨棟房屋建筑占地外的院落、排水溝、過道等空地使用權按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依照評估價補償。
第三十條 其它補償。
(一)因房屋征收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周轉房。
搬遷費,按建筑面積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遷出一次進行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遷出和回遷兩次進行計算。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用途、地段計算,對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合同雙方約定交房時間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應參照同面積同用途同地段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支付,不得增加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負擔。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應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用途、地段計算,對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雙方約定交房時間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應參照同面積同用途同地段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支付。
各區、縣可根據項目所處不同地段、區位確定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具體補償標準。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執行。
第三十一條 獎勵措施及補助。
對在約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獎勵,國有資產的房屋征收補償不予獎勵。
獎勵標準由各區縣自行確定。
對孤寡、重病、重殘、特困戶等弱勢群體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銅府辦發〔2013〕271號)同時廢止。在此之前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繼續按原有的規定辦理,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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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臨律-貴州省《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即將發布新版辦已于2021年05月18日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