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還未發布,已于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 廣東省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市土地開發儲備局) 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維護
廣東省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市土地開發儲備局)
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對原《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清府辦〔2013〕19號)進行修訂,擬定了《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8月14日前反饋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QYTDCB@126.com,電子郵件請在標題注明《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改稿)》字樣;
二、將意見郵寄至:廣東省清遠市人民二路尚雅居5樓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辦公室,郵編:511518,郵寄時請在信封上注明《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修改稿)》字樣。
聯系電話:3363369、3386606(傳真),聯系人:儲備科劉文桃。
附件: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0年征求修訂意見稿).doc
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
2020年7月15日
廣東省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0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四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清遠市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控制區域范圍。
第三條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依法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需要進行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公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土地及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土地及房屋征收實行年度土地收儲及房屋征收計劃管理。原則上土儲部門或征地實施部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收儲計劃并上報屬地政府審定。
市轄區行政區域內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由市轄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制定年度土地收儲及房屋征收計劃并依法作出決定;市級以上重大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明確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統籌的土地收儲和房屋征收項目,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資金的籌措、撥付、監督;資金來源為非財政資金的土地收儲和房屋征收項目,由相應的資金籌集和劃撥單位負責資金的籌措、撥付、審核和監督。
第六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授權作為項目征地征收的主體單位,負責實施本轄區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收回涉及已發證的農村集體留用地使用權,由市轄區人民政府牽頭,屬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配合提出收回方案,由項目征收單位形成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具體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及所屬有關單位應當按以下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1.組織編制和修改市城市規劃區空間規劃;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辦理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3.核定被征地村級集體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并核發農村集體留用地選址紅線;4.辦理市城市規劃區的建設用地手續,以及市城市規劃區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5.其它在其職能管轄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房屋征收單位擬訂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征收補償方案。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立項、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核,擬定重點項目計劃并督促項目單位落實計劃,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權責范圍內重點項目社會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市土地開發儲備機構負責:1.按年度土地收儲及房屋征收計劃協調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附屬物征收工作;2.對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所報征收費用進行初步審核;3.其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重點專項收儲工作。4.對其委托征地的項目落實村級集體留用地并協調自然資源部門核發選址紅線。
市項目代建機構負責:1.辦理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重點項目的立項、規劃選址、建設用地預審、征地拆遷用地報批等相關手續;2.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3.負責協調解決非經營性重點項目建設涉及的通信(含軍用和國防光纜)、供電、燃氣、自來水等管線安遷工作,拆遷費用以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給相關管線單位;4.負責落實非經營性重點項目的建設和征拆報批費用。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市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依法拆除征收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依法查處其他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審計部門負責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做好被征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的拆遷和房屋補償安置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監督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召集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轉非人員、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積極化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矛盾糾紛,督促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土儲等市直部門委托區人民政府進行征拆,區人民政府再安排地塊所屬街鎮具體承接有關征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確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實有農業人口及各年齡段人口數,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安置的農轉非戶籍手續辦理等工作;
廣電網絡、電力、電信、移動、聯通、供水、燃氣等單位負責被征地范圍內本單位桿(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工作,相關拆遷費用由征地部門以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給相關管線單位;
第八條 市、市轄區兩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財政、林業、生態環境、公安、人力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教育、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和配合做好市城市規劃區內相關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用地報批工作。
第九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屬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所屬相關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單位或征收單位委托的土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與相關村集體、被征收房屋業主或大型場所業主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時準確兌付補償款項,按合同約定清場交地給委托方,負責處理征收安置涉及的所有民事糾紛。
第十條 因土地及房屋征收遷入的村(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因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被征地農民需納入養老保險的人數、繳納的征地養老保障費用及養老待遇的計發標準等,按照市政府相關文件、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經評估的被征收土地、房屋、大型場所遷移補償數額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廣東省不動產登記與估價專業人員協會、廣東省資產評估協會對項目進行技術審裁。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須取得有審批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明。評估機構由征收單位通過清遠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經公開選取程序確定。若項目標的達到公開招投標或政府采購范圍的,則按公開招投標、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
第一節 征收程序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前,應開展土地征收啟動公告(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并視情況組織聽證。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土地征收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具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合法的結婚和出生入戶外,暫停辦理擬征土地范圍內戶口遷入與分戶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房屋用途;不得搶栽、搶種、搶搭、搶建。
第十五條 廣東省清遠市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農村村民住宅、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4《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制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方案;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附件5《集體土地農用地青苗補償費標準》、附件6《竹、木、果樹補償標準一》、附件7《竹、木、果樹補償標準二》,制定具體的青苗補償費方案。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具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地塊可供選址作為留用地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安置面積為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包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線性工程、公益性用地原則上不以土地的方式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一次性補償方式落實,工業項目按工業用途返還,也可采取折算貨幣補償落實。具體標準參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文確定。
被征地農村集體留用地、安置用地位置,由征收單位與屬地人民政府、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方共同協商擬定選址方案,報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符合上述以土地安排留用地條件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單位應在與相關村集體簽訂的土地征收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落實安排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受委托征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民小組土地征收協議書簽訂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將被征土地清理完畢交付征收單位。征收單位交付留用地的不動產權證書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即視為征收單位已完成落實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土地的,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經充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采取折算貨幣或物業置換等方式落實被征收集體土地返還留用地。
第十八條 如征收單位無法按期、足額落實安排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則按未落實安排留用地的面積由征地單位支付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租金。租金標準由征收單位按不高于8000元/畝的標準確定,前3年按5000元/畝確定,后續按10%每年遞增。原已支付留用地租金的項目按原來的標準支付。
第十九條 大型花木場、養殖場是指依法租賃村集體土地并合法經營,集中連片面積達到2.0畝(含2.0畝)以上的場所。
廣東省清遠市征收種植密度符合《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2《綠化樹移植補償標準》說明(三)的花木場,按照本辦法附件12《綠化樹移植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種植密度超過標準或者平均胸徑在2.5cm以下的花木場或主要以盤栽為主則視為苗圃,其補償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13《苗(花)圃、草場移植搬遷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大型花木場、養殖場合法經營界定標準和補償原則:
(一)承包(或租賃)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應依法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
(二)承包(或租賃)方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發包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三)大型花木場、養殖場的征收單位應當及時對征收范圍內的權屬、區位、用途、設施等情況進行調查、地籍測量、取證并登記造冊,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征收單位可申請公證處證據保全。調查結果應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征收單位申請復核,征收實施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
(四)經政府農業農村職能部門核定,屬超出正常種植或養殖規格、數量的不合理種植、養殖部分不予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清理。
(五)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和規?;笄蒺B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大型花木場、養殖場的,由征收單位按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確定的遷移補償參考標準,與相關權益人、承租人協商一致后簽訂遷移補償協議,實際遷移補償金額的標準原則上不超過30000元每畝。
第二十二條 合法經營的專業種植場、養殖場以及面積超出30畝的特大型花木場、養殖場的搬遷成本超過每畝30000元或與相關權益人協商不成的,納入一事一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引入評估機制,由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被征收人聯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評估的內容為大型花木場、養殖場等的搬遷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花木場、養殖場、生產設施投入、附屬設施用房及地上建筑物成本。正常經營,能提供規范的財務報表、納稅憑證的大型花木場、養殖場,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五十四條確定。
市轄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劃定禁止經營花木場的區域和允許經營花木場的區域。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經營花木場的區域內新建或遷入花木場、養殖場。征收集體土地涉及違法經營花木場和養殖場的,違法經營部分依法不予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清理。
第二十三條 除大型花木場、養殖場之外的其他大型場所的征收補償,可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對大型花木場、養殖場征收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管線安遷的,管線各業主單位應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將涉及的管線安遷費用列入年度預算。確需由市財政承擔的,則由管線業主單位將管線安遷成本報送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審查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實施,并按城市規劃要求統一由管線業主單位進行遷改和驗收。因征收集體土地引起清遠供電局產權電力設施遷改的,由政府相關職能機構提出遷改申請,由市財政承擔遷改費用,按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清遠供電局電力設施遷改相關流程實施,遷改方案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一節 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應當按要求向征收單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征收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征地拆遷機構應書面通知被征拆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無法通知或者被拆遷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補償登記的,由征地拆遷機構做好被征拆建(構)筑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手續。
征收補償安置應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根據被征收房屋用地和規劃報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一)經審查,有合法用地手續和規劃報建手續的建筑,根據房屋征收決定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具體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附件2《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價格》)或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重置成本結合剩余使用期限與批準使用期限的比率、成新,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參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但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情形除外);
(二)經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用地手續和報建手續不合法的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該建筑進行殘值評估,參照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三)因政府原因造成建房手續不齊全的建筑,在具體的征收項目方案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處理方法。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但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征收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征收單位僅按建筑成本進行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經依法委托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其補償數額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8《臨時建(構)筑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享有補償安置權利的權利人應當是被征地范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被征收房屋的相關權益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在征地范圍的屬地派出所登記戶口,且參加村集體生產和收益分配的農民(含因征地而“農轉非”的居民);
(二)戶籍在被征地范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在監服刑人員。上述人員,已遷出的可歸入原遷出戶,參與補償安置;
(三)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10個月內出生的人口;
廣東省清遠市空掛戶、掛靠戶等,不論其在征地范圍內是否具有房屋,均為非應安置人,不享受補償安置的權利。
征地期間,除依規定可遷入戶口的外,其他任何情況均不得將戶口遷入征地范圍的村集體。由公安部門會同征收單位以征地預公告公布之日為時點,對征地范圍涉及的農村集體戶口和人員進行界定。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2項予以確定。
依法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房屋,應予以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選其一。同時,由征收單位向被征收人給予十五萬元/人創業就業補助金。
第二節 貨幣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 采取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由征收單位通過清遠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確定評估機構,由該機構評估確定房屋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安置。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時由征收單位向被征收人給予十五萬元/人創業就業補助金。
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節 產權調換
第三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應實行高層公寓式住宅房屋安置補償;同時,由征收單位向被征收人給予十五萬元/人創業就業補助金。
產權調換安置面積的確定及補償標準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3項予以確定。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參照本辦法附件3執行。
第三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人仍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可選擇宅基地低層聯排式房屋安置。宅基地低層聯排式房屋建設必須按照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詳細規劃實施建設。
征收單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結構、成新、面積、裝修等情況,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2《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價格》或通過評估方式進行確定,制定征收補償方案。
第四節 其他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未取得合法批準手續將原住宅用于經營活動的,征收補償時仍按住宅補償安置。
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具體補償數額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五十四條確定。
第三十五條 廣東省清遠市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單位應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補償安置費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4項的標準發放。
第三十六條 廣東省清遠市被征收人的房屋搬遷費、提前簽約獎勵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二)、(四)和(五)項以及本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廣東省清遠市被征收人原祖籍在征地范圍內,確需征收其祖屋的,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2項第(五)點計算補償面積,以及參照本辦法附件2《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價格》或通過評估方式予以補償安置。
被征收人可選擇購房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5項。
第三十八條 外來戶、代耕戶的房屋拆遷補償,統一按貨幣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標準參照本辦法附件14《外來戶房屋主體部分拆遷補償標準》。
第三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相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責令交出土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一節 征收程序
第四十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在市轄區范圍內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轄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十一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征收范圍確定,且征收項目依照相關法律要求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用地審查意見并已納入該年度土地收儲及房屋征收計劃;
(二)已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相關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確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經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實施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證調查方式保存證據。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1.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2.改變房屋用途;3.不動產證轉讓、抵押;4.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前述規定的不予補償。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范圍、面積。
第四十五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含:征收目的、范圍、征收依據及項目概況;補償安置政策;征收補償預評估基準價格(估價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日期);詳細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戶型面積、結算辦法和價格、交付時間等);補助獎勵辦法和標準;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計劃;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對公眾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后的方案報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四十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按規定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上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街)、村及通過征收現場張貼、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等多種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征收的地點和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名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市轄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 補償與安置
第五十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選其一。
第五十一條 征收房屋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
市轄區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的補助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五十三條 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所記載的面積為依據,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結構、裝修等情況以及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標準的回遷房屋成本、價值,制定產權調換方案。
第五十四條 廣東省清遠市搬遷費、提前簽約獎勵費和水電總表、管道燃氣、寬帶網、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的安遷補償費,以及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參照下列項目和標準,制定相應的征收補償和獎勵方案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一)搬遷費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第1項。
(二)提前簽約獎勵費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第2項。
(三)水電總表、管道燃氣、寬帶網、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安遷的補償費,參照本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第3項。
(四)臨時安置費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第4項。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原則上應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但經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被征收人同意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小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的周轉用房的,小于原房屋使用面積部分的臨時安置費參照本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第4項,制定具體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貨幣補償。
(五)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經營者必須提供齊備的生產經營所需合法證照和完善的財務賬本、報表資料,以及向稅務部門繳納稅費的憑證,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在停產停業過渡期內參照本辦法附件3《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獎勵費標準》第5項,制定具體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方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現場勘查、取證并上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為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五十五條 產權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小于或等于征收面積,且與原房屋產權證性質相符的,其辦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補償面積超出征收面積的部分,辦證費用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收取,有關契證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辦理。
第五十六條 產權調換的回遷安置房屋,參照以下裝修標準,依法制定具體的產權調換回遷安置房屋裝修方案:
(一)回遷安置房屋外墻按設計統一裝修。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水、電、燃氣及有線電視報裝及室外安裝,回遷安置房屋內用電安裝至入戶門口。
(二)回遷安置房屋內的墻體及天花為水泥灰沙批蕩,地面為水泥沙地掃平層。
(三)回遷安置房屋安裝入戶大門。
(四)給水安裝到回遷安置房屋內。
第五十七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五十八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依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權利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轄區人民政府在發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市轄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憑房屋征收決定書變更或注銷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
第六十條 對于國有土地上其他無產權建(構)筑物、青苗樹木、機械設備等地上附著物引發的補償由市轄區人民政府委托被補償地上附著物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拆遷、補償、安置及清場等具體工作,補償標準可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6至附件13。
第六十一條 清遠市轄其他(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章節內容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在實施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財稅、城市征收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人員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應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該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例除外。
第六十七條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六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清遠市清城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3】19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清遠市清新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3】243號的規定,由區人民政府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清遠市清城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3】19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清遠市清新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3】243號的規定,由區人民政府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所規定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標準,見本辦法附件。
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的附件所列的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二條 其他補償標準:
(一)遷墳補償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9《遷墳補償標準》,簽訂遷墳補償協議。
(二)倉庫廠房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0《倉庫廠房補償標準》,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三)綠化樹移植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1《零星建筑物及輔助設施補償標準》,簽訂綠化樹移植補償協議。
(四)苗(花)圃、草場移植搬遷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2《綠化樹移植補償標準》,簽訂苗(花)圃、草場移植補償協議。
(五)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補償參照《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附件13《苗(花)圃、草場移植搬遷補償標準》,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第七十三條 高速公路項目和交通水運工程的征地征收補償標準由清遠市人民政府、市轄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頒布。
第七十四條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清府辦(2013)19號文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辦法原標準辦理。區片綜合地價出臺后,相關征地補償標準按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城市規劃區改造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十五條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由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負責解釋。
附件:廣東省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2、3、4、5、6、7、8、9、10、11、12、13、14
●廣東省《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還未發布,已于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