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可申請申請新的宅基地,2022年現行有效, 內蒙古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產權,推動
內蒙古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產權,推動城鄉統籌發展,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條 《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建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村莊規劃,鼓勵村集體統建、農村聯建,鼓勵集中建設。
第四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未經審批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五條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牧民集體所有土地搞開發建設。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村民是否具備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否同意其建房。
縣住建、財政、發改、農牧業、林業、水利、交通、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 宅基地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農村村民意愿,與當地的地理環境、風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協調,體現布局特色、環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者實施村容村貌整治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或者未利用地指標,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必須取得生態管理部門的許可后,依法進行農用地轉用和審批,涉及占用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其他附屬設施和庭院用地等。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占補平衡”原則。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原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南部鄉鎮(多倫諾爾鎮、大北溝鎮、西干溝鄉)不超500平方米,北部鄉鎮(蔡木山鄉、大河口鄉)不超600平方米。
(二)新建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應當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方可建設;在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五)其他有關規定。
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于《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五條 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申請人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滿足分戶需要的;
(四)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2)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情況及村集體公布情況的書面說明;
(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多倫縣鄉鎮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一式二份;
(5)戶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6)申請人建新宅退老宅基地承諾書(沒有老宅基地的除外,但需附村委會證明)一式三份;
(7)其他按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宅基地申請人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對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查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至國土資源所、城建科員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國土資源所受理用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會同城建科員共同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等,并制作勘查筆錄。
(3)填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城建科員現場勘查和初審合格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國土資源所發放填寫《多倫縣鄉(鎮)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
(4)初審。村委會、國土資源所、城建科員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后,在《多倫縣鄉(鎮)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并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國土資源所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多倫縣鄉(鎮)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等建房用地申請材料,經國土資源所審查確認符合要求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后,由國土資源所定期將審核后的《多倫縣鄉(鎮)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等建房用地申請材料上報縣國土資源局。
(6)審批。縣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資源所上報的《多倫縣鄉(鎮)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等建房用地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建議批準的,形成綜合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住建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時間20個工作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
(7)定位。村民小組或村委會在接到宅基地批準文件后,要將批準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并在5個工作日內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會同村鎮建設規劃所組織實地放樣,確定四至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后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宅基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必須一年內動工,兩年內建成。
(8)登記、確權、發證。宅基地申請人在住宅建成竣工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在7個工作日內會同村鎮建設規劃所實地檢查用地戶是否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并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由縣國土資源局核發《不動產權證》。需要兌現退老宅承諾書的,先退老宅使用證后發新證。
第四章 流轉與退出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流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
(二)宅基地的流轉受讓主體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三)受讓人不曾通過申請的方式取得過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轉讓同時發生。
(五)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六)不得改變宅基地使用權性質。
第十九條 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準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并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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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臨律-內蒙古《多倫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可申請申請新的宅基地,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