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 內蒙古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通政字〔2018〕176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通遼市
內蒙古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通政字〔2018〕176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0月23日
內蒙古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自治區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要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科爾沁區人民政府作為征收和補償主體)。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旗縣市區房地產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所需工作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補償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內蒙古通遼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發展和改革、住建、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綜合執法、工商、稅務、公安、民政、審計、司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旗縣市區住建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綜合執法和房屋征收部門負責依法對違章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戶籍資料、依法維護正常征收工作秩序;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工商、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經營單位或經營業戶營業執照發放、稅務登記及稅費繳納情況;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
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低保證、殘疾證的認定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要由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內蒙古通遼市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的用途符合《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要納入市、旗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發改部門要出具意見;
(三)規劃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資料)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要告知抵押權人;
(六)由于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要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七)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會,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評估和論證,對房屋征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八)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的擬征收范圍內的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落實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內蒙古通遼市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征收補償方案前,要履行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報紙等媒體發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據、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獎勵辦法等事項;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期限和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其他要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要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由于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要在聽證會召開七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必要時可以公告通知。聽證會要公開舉行。
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九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預付資金要足額到位、??顚S?、專戶存儲到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挪作他用。
產權調換房源要落實到位,包括地點、樓號、單元、樓層、建筑面積、戶型等。并將安置房源的鳥瞰、效果、戶型圖及房源表提交到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條 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要在三日內予以公告。公告要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啟動日期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要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建、規劃、國土資源、工商、房地產交易登記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要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其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屬關系進行認定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要依《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同時收回。
第三章 評估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在全市范圍內向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要約邀請。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六條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1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需要由2家或2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之間要將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方法、參數選取等方面進行溝通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十七條 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3日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向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后,在房屋征收現場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法人代表姓名、主要業績、誠信等級、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每個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為1票,選定得票超過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票數最高者承擔該項目的征收評估工作。沒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超過總數二分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現場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并由公證機關對搖號、抽簽過程進行公正。
第十九條 房地產評估要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房屋征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無償予以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要在十日內出具鑒定意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被征收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由房地產估價師及價格、房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要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送達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轉交方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送達方式,初步評估結果和分戶評估報告的送達回證及同步錄音錄像要存入征收補償檔案。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 內蒙古通遼市征收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積極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標注的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注的,以產權產籍檔案載明的為準。產權產籍檔案未載明的,建筑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內蒙古通遼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補償金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住宅平房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產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的1.3倍乘以評估價格計算,1.3倍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二)住宅樓房價值的補償,按房屋產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1.1倍乘以評估價格計算。1.1倍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三)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及構筑物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
(五)三相電、煤氣、空調、太陽能,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遷移費等的設施拆裝費用,按房屋征收時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要根據房屋被征收前一年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要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要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要接近回遷戶實際需求的戶型和面積,供被征收人選擇。
(二)住宅平房主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回遷多層的,按照1.25倍進行安置;回遷高層的,按照1.3倍補償安置。按上述規定補償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補償安置。
(三)住宅樓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多層回遷多層的,按照原面積調換安置;多層回遷高層的,按照1.1倍補償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要求產權調換安置的,征收人有條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待安置期間臨時安置補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住宅房屋給予每月每平方米(指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20元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
(二)經營性用房(包括工業用房)在待安置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租賃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確定,按年度發放。
(三)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多層過度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高層最長不超過36個月),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要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要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費按照每平方米20元計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要按照不低于國家綠色建筑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安置住房要按照全裝修技術標準進行裝修。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未進行裝修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按照補償折算后的面積給予裝修補助(具體裝修補助標準由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安置房建筑面積。擅自更改面積超過補償協議3%部分,被征收人無償取得該面積的產權;低于補償協議面積且不超過3%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補償被征收人;低于補償協議面積且超過3%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二倍補償被征收人。
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要在產權調換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能實行原地回遷的,可不必經過抽簽、搖號等程序,直接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住房保障。對已選擇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只能進行貨幣補償,不再給予產權調換。
第三十一條 對積極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采取如下補助和獎勵:被征收人在補償簽約期限內提前簽約并完成搬遷交房的,再按時間分段給予獎勵,第一時間段完成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增加5%給予獎勵;第二時間段完成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增加3%給予獎勵;第三時間段完成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增加2%給予獎勵;在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增加1%給予獎勵;在簽約期限內沒有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具體獎勵時間段在項目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五章 補償協議
第三十二條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要依照《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經濟補償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按“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費要在搬遷前發放;政策性貨幣補助和簽約搬遷獎勵在被征收人按時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及時發放;具體發放時間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而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要做好房產等證據保全,房屋征收部門要將貨幣補償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并在《通遼日報》予以公告后報請市、旗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五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征收主管部門要相當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三十六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要將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一并繳回,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補償檔案要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調查摸底相關資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所依據的相關規劃;
(四)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聽證和征求意見資料;
(五)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委托合同;
(七)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八)告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九)分戶補償資料和補償協議;
(十)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達不成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補償決定及有關資料;
(十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材料;
(十二)審計部門對征收工作進行審計的材料;
(十三)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旗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內蒙古通遼市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的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遼又有一批土地要征收
●內蒙古通遼土地補償標準
●通遼拆遷信息
●通遼拆遷規劃
●通遼2021拆遷公告
●通遼房屋征收管理局電話
●通遼拆遷政策標準
●內蒙古通遼土地補償標準
●通遼土地出售最新信息
●2021年通遼拆遷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內蒙古《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