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房屋租賃協議上變更承租人,怎么在房屋租賃協議上變更承租人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租賃合同,承租人變更后,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移到新承租人身上,如果合同已經備案的,應該辦理備案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怎么在房屋租賃協議上變更承租人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租賃合同,承租人變更后,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移到新承租人身上,如果合同已經備案的,應該辦理備案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房屋租賃的一般違約責任是什么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支付違約金。
一、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二、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專家指出,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條件,才能進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另外,申請公租房變更承租人需攜帶以上證明材料。若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變更。以上就是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的內容
【法律條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租賃房變更承租人流程如下:
(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將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二)原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轉租合同;
(三)將轉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賃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
(四)領取經注記蓋章的原房屋租賃證,繳納有關稅費。
一、合法轉租應符合哪些條件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雖然一般要求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轉租的約定條款,但無論有沒有轉租約定條款,承租人都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
二、什么情況下房子不能轉租合法
不能轉租的房屋:(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3)預租的商品房;(4)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轉租的條件:(1)從轉租的前提來講,轉租必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2)從轉租的客體上講,轉租的房屋是出租的房屋,它可以是承租房屋的全部,也可以是承租房屋的部分。(3)從轉租的收益來講,轉租人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是無疑的。(4)轉租成立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5)從轉租合同來講,轉租合同是原承租人,現轉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6)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三、租房超過30天能辦備案登記嗎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是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具有以下特點:
1、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無任何影響。不同于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因為,房屋租賃行為是諾成性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無需由出租人將出租物交給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將租金交給出租人;
2、登記備案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并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登記只是基于管理城市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的、基于加強房地產市場的管理的目的、基于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費的流失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行業管理手段,不涉及合同的對抗效力。
這一點與房屋買賣、房屋抵押不同。
房屋租賃備案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需要的文件包括:(1)書面租賃合同;(2)房屋所有權證書;(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等。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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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怎么在房屋租賃協議上變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