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城中村的房子能買嗎,如果所指的城中村項目已取得五證,具有合法銷售資格,是可以考慮購買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如果在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太大的區別。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
如果所指的城中村項目已取得五證,具有合法銷售資格,是可以考慮購買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如果在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太大的區別。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實質區別的。但是目前市場上開發的城中村項目大多數都手續不全,因此對于購房者來說需要慎重考慮,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風險較大。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或者村委改造等,由于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實際只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其拆遷補償能否得到或者得到多少都將是一個未知數。一般如果產權尚未明確,可能會由拆遷單位先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另外,如果城中村項目屬于宅基地上建筑導致合同無效,該買賣行為將不受法律的保護。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
一、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能不能繼承
一、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繼承。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并不是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1、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
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在于: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非本集體成員不可能取得;
2、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轉受到一定的限制;
3、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以戶為單位申請一處宅基地,符合條件的村民獲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總之,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可繼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需購買的城中村房子已取得五證,具有合法銷售資格,是可以考慮購買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如果在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太大的區別。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實質區別的。但是目前市場上開發的城中村項目大多數都手續不全,因此對于購房者來說需要慎重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取得五證,具有合法銷售資格,是可以考慮購買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如果在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太大的區別。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實質區別的。但是目前市場上開發的城中村項目大多數都手續不全,因此對于購房者來說需要慎重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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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到底城中村的房子能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