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拆遷還有補償嗎,疫情期間減免政策通知 ,法律分析:一、補助減免房租的租賃企業二、減免住房保障租賃費用三、補助交通運輸企業法律依據:《關于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免收企業擔保費用。全市所有擔保機構對小微
法律分析:
一、補助減免房租的租賃企業
二、減免住房保障租賃費用
三、補助交通運輸企業
法律依據:
《關于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免收企業擔保費用。全市所有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服務免收兩個月擔保費,非國有擔保機構免收擔保費的,比照國有政策性擔保費率標準,政府給予兩個月補助。
第三條 臨時性降低醫保費率。疫情防控期間,對生產經營困難且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無力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企業,2、3月份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75%繳納。
第四條 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均不超過12個月。
第五條 減免企業房租。對承租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3月份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對免租金2個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法律分析: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用好專項再貸款政策,支持銀行向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由財政再給予一半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于1.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
1.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其中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稅,湖北省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3.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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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芷同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