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使用權歸誰,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被征收后,其使用權歸屬會發生變化。一般來說,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則可能屬于國家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當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將轉歸國家,而使用權則可能通過劃撥或
土地被征收后,其使用權歸屬會發生變化。一般來說,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則可能屬于國家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當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將轉歸國家,而使用權則可能通過劃撥或出讓等方式轉移給新的使用者。
土地征收與所有權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如果這些土地被征收,其所有權本就已經屬于國家,征收過程主要是確認這一所有權并可能涉及使用權的轉移。
對于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如果原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征收后將導致所有權從農民集體轉移至國家。
土地使用權的變化:
在土地被征收后,國家通常會通過劃撥或出讓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授予新的使用者。劃撥土地使用權通常是無償的,而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是有償的,需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這意味著被征收的土地在所有權變更后,其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給新的單位或個人。
土地登記與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依法進行登記。這意味著土地被征收后,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情況應當進行相應的登記,以確保法律權益的明確和保護。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確保了土地征收后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障。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通常轉歸國家,而使用權可能通過劃撥或出讓等方式轉移給新的使用者,并依法進行登記以保護相關權益。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權歸用地單位所有。土地征用亦稱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土地征用是國家因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土地征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征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征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土地被征用后 使用權歸征收政府所有 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除非原戶主獲得 國家批準撥用 或者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購買 否者不管多久 原戶主都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被征用后,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并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土地被征用后 使用權歸國家或者集體 和征用方所有,就算是沒有被使原戶主也不可以重獲土地使用權用。
法律分析:
一、征收后土地使用權的內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對于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條件下依法使用。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二、征收后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即收歸國家所有。征收后,土地使用權歸屬于國家。個人經過法定途徑可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3.征收后其他主體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受取得方式,主要通過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準其出讓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征收后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主體:1、國家,以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機關為代表,具體工作由政府職能部門完成。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
2、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方式:轉讓(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租和抵押,還可以出售、交換、贈與和出租。
A.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B.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C.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D.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E.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F.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條件:a.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b.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c. 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程序:a.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b.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復。c.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d.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e.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后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材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法律后果:
a.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b.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c.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d.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受讓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應當征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e.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需要建造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同上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限制條件:國有土地的使用不得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農轉用,保護耕地紅線。
四、征收后土地使用權征而不用的處理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后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材料:(一)國有土地使用證;(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受讓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應當征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需要建造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同上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后,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人應當自抵押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權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期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過協商后,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訂明,但不得超過《條例》規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 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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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昭桐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