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土地征收補償征遷,我想問下征遷,搬遷,拆遷的區別,但是,拆遷并不等于征收,他們到底有什么本質區別呢?首先是主體不同: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而征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政府、
但是,拆遷并不等于征收,他們到底有什么本質區別呢?首先是主體不同: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而征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政府、鎮政府不具有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而行政級別為省級的直轄市北京也不具備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其次目的不同:拆遷的目的會有很多種,比如說綠化隔離、危改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等,各種各樣的名目都可以進行拆遷;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確規定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鐵;如果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那么國家就無權進行征收土地。判斷你家現在進行的是拆遷還是征收很簡單的一個辨別方法是---看這個項目是否有拆遷許可證,有拆遷許可證的,就是拆遷,適用的是北京的87號令或者是124號令。沒有的,就要看看是否有征收決定,如果有就是征收,而征收目前只發生在國有土地上。在農村宅基地上征收絕對是違法的,因為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集體土地的征收條例。既沒有拆遷許可證、又沒有征收決定書的“騰退”,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因為拆遷人主體的不同,所以拆遷的實施力度也不一樣,緊迫程度也有所差別。征收的主體是市、縣級政府,從開始公布征收決定、征求意見、進行評估、到最后的實施強拆,周期通常是沒有超過一年。而拆遷項目一拖就是好幾年,因為拆遷的主體是開發商,盡管有政府在后面撐腰,但那也是偷偷摸摸的不敢明目張膽。無論是拆遷還是征收,最后都一定會進行強拆。強拆,就是拆遷人申請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機構,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的行為。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一直沒有就拆遷補償的問題協商一致,拆遷人希望采取一種速戰速決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拆遷人會向房管部門申請裁決,通過裁決程序得到一個裁決結果,這個結果就是你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給你一個期限進行搬遷,否則期限已過,就可以對你的房子進行強拆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4號令)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上兩個法條都規定,裁決決定作出后,超過搬遷期限就可以對房屋實施強拆。兩者均是經過裁決程序就可以進行強拆。不同點是,城市里面的強拆是行政機關直接可以進行強拆,而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是要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
法律分析:征遷和拆遷區別體現在拆遷流程和法律效力方面。“協議拆遷”和“征地拆遷”,無論是從拆遷流程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具有顯著的區別。
“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通過征詢被拆遷人的意愿,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征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例如區土地征收中心)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按照公示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是政府部門策劃的,有補償,拆遷的房子還有其他用途。搬遷可由政府要求或自行決定。房子不用拆,補償也很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和拆遷有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
征收屬于政府行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遷是在年限沒有到的情況下,或者年限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將這塊地進行開發,最初的房屋必須要進行遷移;
2、目的不同:
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
3、條件不同:
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
4、法律規定不同:
征收補償一般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據,取消了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拆遷都是個別政府為了完成任務與開發商結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內強制性拆遷,開發商會給予一定的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1、含義不同:拆遷比動遷含義廣,拆遷包括拆遷規劃、拆遷管理、動遷、安置補償等。
2、包括的范圍不同:動遷僅僅是拆遷工作的一個部分,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到被拆遷人哪里動員搬遷。
3、補償情況不同:拆遷有拆遷補償,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4、涉及范圍不同:拆遷是通過安置補償將范圍內居民、集體、單位遷出的行為,動遷只是其中的一個步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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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琬佳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