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農村宅基地新規,2021年農村宅基地新規如下:1、非農業戶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鄉下人千方百計把城鎮戶口辦好,有的以升學為目的,有的以參軍為目的,現在絕大多數農民子女都是非農業戶口,但鄉下戶口很好辦,許多福利只有農民才有,
2021年農村宅基地新規如下:
1、非農業戶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鄉下人千方百計把城鎮戶口辦好,有的以升學為目的,有的以參軍為目的,現在絕大多數農民子女都是非農業戶口,但鄉下戶口很好辦,許多福利只有農民才有,2021非農業戶口的城里人回農村蓋房子是不行的,因為宅基地是農民的私產,是屬于村集體的財產,農民只有自己的所有權,所以非農業戶口的業主或公司是不能去農村蓋房子的;
2、非村莊居民不能選擇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資源建房,證明了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些農民覺得自己世世代代都在用自己的宅基地,完全擁有了支配權,但實際上這是不對的,宅基地不是產品,也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屬于村集體組織,只有村集體組織才擁有對宅基地的支配權,而且非村集體成員也不能購買宅基地,這也是保護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權益;
3、不能超過“一戶一宅”的總面積。現行的一戶一宅的政策從去年開始逐步實施,各地農村也基本推行了,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做大做強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價值,許多以前閑置不用、多占的宅基地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各地也都建立了“一戶一宅”的規范面積,如果超出這個規范面積,要不被村集體收回,要不按臺階收費,實際臺階價格由各省市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如果說父母是農村的戶口,但是你又落戶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繼承宅基的。具體來說,就是你只可以繼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對繼承的房屋進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該宅基地就會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大部分的地區是按8000-12000元進行補償,補償年限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補償完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一、集體宅基地所有權的補償
1、按所有權價值補償
宅基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就會喪失,所以必須按所有權價值進行補償。
2、按建設用地價值補償
宅基地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應當參照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綜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關系等因素確定其價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征收宅基地應當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該規定忽略了宅基地與耕地在性質、功能、價值等方面的差異,與當前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應當及時作出修改。
3、按市場價值補償
市場價值是平等的交易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競價達成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房屋的市場價值要受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影響。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說,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環境得以改善,基礎設施不斷健全,加之農村自然環境優美、人口密度低、通風采光好,各種因素相結合使城鎮居民趨之若鶩從而提高了其市場價值。因此,農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在征收宅基地時各種因素必須要綜合考慮,以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降低由于喪失宅基地而引發的不滿情緒。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積等;
3、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4、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5、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6、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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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1年民法典農村宅基地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