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一、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權依法發生轉移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中的農用地的用途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與“非農業建設”的表述存在對立性,故將該法條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一概念理解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中的農用地”,或者說,將“農民集體農用地的使用權不得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作為第63條的一種含義是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用途的規定和第63條的行文邏輯相符的,因而這種理解是順理成章的。
但是,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以及第11條第2款的規定,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本來的用途就是非農業建設,其與“非農業建設”的表述并不沖突。從事物的性質上來說,不存在建設用地能否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問題;從邏輯上來說,也不存在禁止建設用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問題。
因此,如果說,第63條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設用地,即該法條也含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也不得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之義,則顯然既與以上相關法條相背,也不符合邏輯。
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只是農民集體土地中的一種,兩者并非同一概念。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集體農用地是有區別的,農民集體土地中的農用地的用途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是“非農建設”。不能籠統地理解第63條禁止所有的農民集體土地出租行為,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符合法定條件是可以對外出租的。
二、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出租的相關法律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上看,你們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關于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以上是北京圣運律師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的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綜上,農村集體土地出租是合法的。注意: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當我們決定到農村發展前,我們應當對農村的土地租用做到相對的了解。只有了解了我國農村土地租用情況,才能夠順利到農村租到土地,才能夠完成我們的工作計劃。因此,對于土地的租用問題,我們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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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