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業務費的使用范圍,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
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支農支出
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一、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標準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二、土地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1、轉讓方未取得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的,起訴前或者申請仲裁前轉讓方取得土地證或者有批準權的政府同意轉讓的,合同有效。
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實質是尚未完全取得轉讓土地的權屬,因此,通常應視為無權處分。但是合同簽訂后,有權批準核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轉讓方核發了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了轉讓行為的,該項辦證或者批準行為應當視為對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
2、一地多賣,合同均有效。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辦理變更登訂手續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的,有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3)均未登記又未合法占有開發的,先行交付轉讓款一方有權要求交付土地,辦理變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3、轉讓劃撥土地未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轉讓合同無效。但是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經批準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質為補償性質,而非出讓合同。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如果起訴或者仲裁前,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或同意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受讓方有權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由于轉讓方對劃撥土地不享有出讓土地的相關權益,因此,其所簽轉讓合同主要是對其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合同,而非土地轉讓合同。如果受讓方要取得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必須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出讓土地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一、遺產繼承多少土地出讓金
遺產繼承要交多少土地出讓金是根據地方政策決定的。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
二、農村集體戶口拆遷有補償嗎
有補償。(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三、買的地皮是永久的嗎
買的地皮不是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
1、出讓,出讓方式主要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2、劃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轉讓,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3、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總之,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必須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而且除了劃撥用地之外,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有出讓年限的,最長是70年,最短是40年。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轉讓中涉及的手續費有:3%~5%稅率的契稅;3%稅率的增值稅;增值稅稅額1%至7%稅率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稅額3%稅率的教育費附加。土地轉讓手續費按土地分級繳納:1-3級3元/平方米,4-6級,2.6元/平方米。
一、二手房交易稅費規定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買方承擔(二套房按3%收取);(2)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兩年的免征,未超過兩年的按房價5.8%繳納。賣方承擔;(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兩年的免征,未超過兩年的按房價1%預繳納,按照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多退少補。賣方承擔;(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兩年的免征,未超過兩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賣方承擔;(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雙方承擔;(6)房屋產權登記費:80元。買方承擔;(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
二、水利建設基金稅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水利建設基本稅率如下:
1、水利基金按經營收入的千分之一繳納。還有城建稅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而稅率按照所在地分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還有就是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三者之和的3%。
2、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三、房產過戶如何過稅?
1、契稅:
(1)宅、家庭的唯一住房,戶型面積90平方米,契稅為房款的1%;90平方米144平方米,契稅為房款的3%。
(2)非普通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契稅為總房3%。免征情況:無
從2021年9月1日起,契稅稅率規定為3%-5%。根據《契稅法》(2021.9.1實施)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2、營業稅:
(1產證未滿2年,營業稅為房款的5.6%。
(2)房產證滿2年,面積大于144,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6%;面積144免交。
3、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屋總價×1%或差額×20%,房產證(契稅完稅發票)日期過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印花稅=計稅價格×0.05%,征收標準:0.05%,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
5、土地增值稅: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商鋪、寫字樓、酒店為10%,其他非住宅類房產為5%。(城市不同標準有差異),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6、登記費:個人住房登記每件80元(含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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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土地出讓業務費的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