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土地使用權轉讓起訴書法律依據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一方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起訴前轉讓方已取得
土地使用權轉讓起訴書法律依據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一方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起訴前轉讓方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方式是什么
1、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征收標準。2、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余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征收系數數。3、經常使用的計算出讓金的方式:(1)出讓金屋參考價格x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x征收系數;(2)出讓金準地價x分攤土地面積x征收系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區別?
一、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1、區別點:(1)性質的不同;(2)取得方式的不同;(3)權利義務不同;(4)期限不同,依照國家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5)房屋類型不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有哪些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區別?
一、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1、區別點:(1)性質的不同;(2)取得方式的不同;(3)權利義務不同;(4)期限不同,依照國家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5)房屋類型不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有哪些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土地使用權出讓流程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獲取程序因獲取的方式不同而不同。以土地出讓為例,程序如下:1、參與招標、拍賣或者協議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簽訂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第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你好,承包土地被國家征收補品回歸誰?法律依據是什么?
1、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補償款歸土地所有人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該條法律表明,村民獲得承包田經營權后,作為承包地經營權人,將承包田轉包給他人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發生轉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該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人。那么,當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應當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被征地農戶”。據此,張某年作為承租人,雖是承包地的實際經營者,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經營權人,不能獲得征收利益。當然,因為轉讓期未到,轉讓合同于中途被解除,張*年可以要求退還尚未履行的轉讓期間的轉包費。此外,若張某年在承租期間,對被征用的土地在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方面有投入,可以要求劉某給予相應的補償。以上情況屬于未約定遇到征地拆遷補償款處理辦法的情況,如果轉承包雙方已經對征地拆遷補償款的分配進行了約定,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處理。同時,通過土地流轉方式進行土地集中利用的情形,比如一些地方租用農民土地建魚塘,養殖場等等應有特殊處理方式。3、承包地征收補償費歸誰承包地征收補償費歸集體,由集體分配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歸誰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該內容由 張嬌嬌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出讓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
法律依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3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4條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5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
1.拍賣出讓,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招標出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
3.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4.協議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意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協議土地出讓流程
國有土地協議的出讓:
1、供地計劃編制與公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供地計劃應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經批準的供地計劃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媒體、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請。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縣國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
3、確定供地方式。計劃公布30日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辦理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轉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程序。
4、編制協議出讓方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方案。
5、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在宗地評估的基礎上,經過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
6、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7、出讓價格協商簽訂議向書。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2人以上)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價格不底于協議出讓底價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意向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
8、意向公示。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地產交易中心、土地市場網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9、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10、公布協議出讓結果。《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定7日內,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協議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土地市場網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法律依據
該內容由 覃濤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土地出讓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意思
●土地出讓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土地出讓規則
●土地出讓的法律法規
●土地出讓有關規定
●土地出讓管理法
●土地出讓相關政策
●土地出讓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土地出讓 法律
●土地出讓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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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出讓的法律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