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實施方案范本最新,沁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為改變縣城基礎設施落后、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現狀,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快推動沁源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
為改變縣城基礎設施落后、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現狀,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快推動沁源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征收范圍
本次征收范圍為(一)橋西街以南、勝利路以西、丁城渠以東、南小河以北;(二)橋西街以北、丁城渠原址以東、齊泉街以南、太岳中學西圍墻以西;(三)勝利路兩側范圍。
三、征收部門
沁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四、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房屋產權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認定以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為依據;對未經產權登記或者權屬不明確的房屋,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
(二)房屋性質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登記為準。
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憑證,由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
(三)經營性、生產型房屋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具備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對該房屋批準或登記為經營、生產用途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可證明其從事經營行為的,認定為經營性、生產型房屋。
(四)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不能提供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對該房屋批準或登記為經營、生產用途的證件,但實際自2021年7月5日《沁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干擾、破壞大縣城建設改造違法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發布之前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可證明其從事經營行為,經住建、自然資源和市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情況客觀真實的,認定為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
(五)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為認定依據。因客觀原因,無上述證件者,由自然資源、住建、行政審批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五、征收與補償方式及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行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兩種方式。原則上以產權置換為主。
(一)產權置換
1.非住宅房屋
征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屬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因征收導致無辦公場所或影響正常生產的,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補償或異地安置。
被征收土地屬有償出讓的,評估后按剩余使用年限進行補償。
2.庭院式住宅房屋
庭院式住宅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土地使用面積加地上二層建筑面積按1:1置換;沒有產權證書但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土地使用面積加地上二層建筑面積按1:1置換;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土地使用面積的90%加地上二層建筑面積置換。
三層及以上框架、磚混、磚木建筑物分別按照1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地下室按160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因庭院式住宅實施占地補償,地上一層所有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包括大門、水井、廁所、窨井等)及地下水、電、暖、氣等配套設施等均已包含在占地補償中,不再另行補償。
3.單元式住宅
已辦理產權登記或已繳納土地出讓金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元式住宅以登記的或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建筑面積按1:1.1置換;未辦理產權登記且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單元式住宅,以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建筑面積按1:1.09置換。
國有土地上單元式住宅地上配套磚混、磚木用房按照1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地下室按照160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4.置換房的選擇
置換房為單元式住宅,遵循以舊換新、先簽先選的原則,根據簽訂協議先后順序在下列置換房源(期房)中選取置換房,并結算房屋差價。
(1)縣城橋西街以北、丁城渠以東、齊泉街以南、太岳中學西圍墻以西(舊公安局地塊)。該地塊占地約1.97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約4.64萬平方米,共318套。
(2)縣城人民路以東、任之恭小學以南、沁園路以西、南外環以北(定興佳園B區)。該地塊占地約3.0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約8.12萬平方米,共462套。
(3)沁河鎮城西村宋家窯地塊。該地塊占地約9.3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約19.52萬平方米,共1356套。
5.面積差異處理
被征收人選擇置換房戶型面積原則上以最接近可置換面積為準。
(1)被征收人可置換的總面積大于置換房總面積的,超出部分向被征收人按置換房成本價3657元/平方米予以貨幣找差。
(2)被征收人可置換的總面積不達置換房總面積的,不足部分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按置換房成本價(3657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補繳;超過20平方米的部分,按置換房市場價由被征收人補繳。
(二)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1.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2.自《通告》發布日起,征收范圍內搶修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物。
(三)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過渡費、經營性補助、裝修補償費、獎勵費
1.搬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搬遷包括遷出和遷入,兩次共計2000元,一次性支付。
認定為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認定的經營面積除按住宅置換補償外,另行一次性給予該房屋認定經營面積50元/平方米的搬遷費。
2.臨時安置過渡費
征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被征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最長為三年,自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騰退交房之日起計算,至被征收人置換房交房止。
臨時安置過渡費按認定的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計算,首期費用按十二個月支付,之后按每六個月支付一次。
置換房交房后另行補助六個月的臨時安置過渡費。
3.經營性補助
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認定的經營面積除按住宅置換補償外,再給予該房屋認定經營面積500元/平方米的經營性補助。
4.裝修補償費
裝修補償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5.獎勵費
在征收部門規定的第一限期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退交房的,按征收補償協議書確定的建筑面積4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第二限期簽訂協議并搬遷騰退交房的,按征收補償協議書確定的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超出限期不予獎勵。
六、住房保障
征收城鎮低保或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補償面積不足60平方米且他處無住房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定向安置。
七、強制執行
對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征收主體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征收主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工作要求
(一)對弄虛作假,阻礙、拖延和破壞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煽動鬧事、通過網絡等發布不實言論、擾亂社會秩序、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推諉扯皮,凡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其他
(一)本方案實施前已開始尚未結束的房屋征收及改造等,其補償可按原方案執行。
(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認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認定,其他部門不得越權認定。
(三)本方案由沁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方案中提到的“一層”、“二層”、“三層”等均指地上一層、二層、三層,不包括地下。
本方案提到的“地上二層建筑面積”僅指地上第二層的建筑面積,不包括地上一層。
(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研究決定。
法律主觀: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 補償安置方案 ,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 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對征收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合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為發展遼源經濟,經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吉國土資耕函[2013]708號)文件批準,遼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遼源市龍山區工農鄉五一村集體土地12.7536公頃。依法用于商住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013年12月27日,經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吉國土資耕函[2013]708號)文件批復,依法用于商住項目建設。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及面積:
被征用的土地為遼源市龍山區工農鄉五一村集體旱田7.7618公頃、菜田0.8966公頃、坑塘水面0.0479公頃、農村宅基地3.8972公頃、農村道路0.0774公頃、荒草地0.0727公頃,共計12.7536公頃。
三、土地補償及安置標準:
土地補償費標準:(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農村宅基地、農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補助費標準:(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補償費標準:旱田1.3元/㎡、菜田3.5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辦法。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采取貨幣形式一次性進行補償和安置,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由村委會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自行安置。
四、尚未辦理補償登記手續的村民須在2013年3月27日前到村委會辦理相關手續。
五、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有異議,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內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但是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違章建>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予以認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續的臨時建>,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的有照房屋評估價格平均值的20%--30%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和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的房屋,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三十二條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按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的標準,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建設的與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優先選擇權。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房屋屬于直管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購房款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用產權調換后的房屋對承租人進行安置。被拆遷的房屋產權單位不明確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并按前款規定負責房改代售。
第三十六條拆遷租憑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費。
第三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每戶300元;
(>)在約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非采暖期每戶每月100元,采暖期間每月18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或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房屋產權證(公房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協議作為按戶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延長3個月以下的加發1倍,延長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加發2倍,延長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加發3倍。延長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給補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承陰人就補助標準達成一致的,按協商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變動修改后的設計。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對沒有經濟來源、所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于1.5萬元,無其他住房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積和不低于原房屋質量的住房,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所提供的房屋與原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面積被拆遷人不享有產權。拆遷人提供的安置住房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可以是拆遷范圍內,也可以是拆遷范圍以外的房屋;房屋類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被拆遷人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遷人按原房屋的評估予補償后,不再承擔安置義務。
廣西省桂林市資源縣各區片土地補償標準如下:
梅溪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8184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3885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471元/畝到13885元/畝之間。
資源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7956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3802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450元/畝到13802元/畝之間。
中峰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7942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3797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449元/畝到13797元/畝之間。
河口瑤族鄉、兩水苗族鄉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5676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2973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243元/畝到12973元/畝之間。
瓜里鄉、車田苗族鄉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4729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2628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157元/畝到12628元/畝之間。
以下特殊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經依法履行聽證和告知程序后,對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適當提高并公告后實施:跨區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差距過大;水田、園地、菜地、魚塘等卻需要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情況。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征地相關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于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如你對該標準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歡迎咨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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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樂鈺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