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湖南省征地程序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址屬機構:《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條為規范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址屬機構:
《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程序,加強征地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05〕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征地是指征收土地。征地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批準。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擬征地情況、確認擬征地調查結果、征地批準、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組織聽證、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實施等。
第四條
縣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將擬征地依法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五條
征地告知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屬正常的農業生產活動需要栽種的除外),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以及征地告知前違法違章修建的地上附著物等,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六條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告知后,應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拒不簽字蓋章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地告知書或公告書以及征地調查結果確認書是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因特殊情況,沒有征地調查結果確認書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附情況說明。
第七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征地的用途、范圍、地類和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公告。
第八條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可將征地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公告3天以上,同時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法律主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征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 征地補償標準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兩項之和。征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執行由市州制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征收 集體建設用地 、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50%。征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30%。征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 征地補償費 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 征地補償費分配 指導意見,征用土地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規定有:發布擬征地通告,組織聽證;進行地籍調查,登記確認地上附著物;擬定一書四方案,發布征地公告;擬定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征地補償登記;根據群眾意見修改補償安置方案,落實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地流程具體如下: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土地征收條件: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綜上所述,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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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鈺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