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在一中院門口,王有銀律師出示起訴書和停止征收機場建設費的倡議書 機場建設費20年征1000億!但這筆收費是否合法,引發市民
“機場建設費20年征1000億!”但這筆收費是否合法,引發市民王先生的質疑,他申請財政部公開相關收費依據遭拒后,將財政部訴至法院,今天上午,該案在一中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律師起訴財政部 要求公開收費依據
34歲的王先生是一名律師,他以公民身份起訴稱,2012年5月16日,他向財政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財綜[2004]17號《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4]51號文件財政部民航總局通知征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制定依據,即國務院批示文件和批準文件。
被告以“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為由拒絕,后財政部又作出不予公開的復議決定。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先生認為,依據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定或獲取的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并且作為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進行加密,確認密級。
財政部未向其說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處于保密狀態,直接以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而拒絕公開,其行為違法。
王先生請求法院確認財政部拒絕向其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違法,判令財政部限期提供公開的政府信息。
被告辯稱 收費標準是秘密不公開
財政部辯稱,財政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王先生的申請經財政部審查發現,國務院對民航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的批復涉及國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相關規定。
其次,財政部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財政部審查后認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程序。綜上,財政部要求法院維持其所做的行政行為。
7月29日上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來到一中院二審判區第二審判區公益代理訴財政部征收民航基金法律依據信息公開案件。財政部也有兩名代理人應訴,還有工作人員前來旁聽。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詢問財政部代理人:“你們有沒有告訴原告,信息不公開的原因是因為涉密?”財政部的兩名代理人耳語一番,一人向王先生說明該信息不在信息公開的范圍,卻并沒有說是因為涉及公家秘密而無法透露。
截至記者發稿,庭審仍在繼續。
公眾爭取合法權益:多位律師 起訴取消收費被駁
記者了解到,無論是民航發展基金還是它的前身機場建設費,收費的合法性一直被質疑。國內的律師們率先爭取合法權益,從12年前開始,就多次通過法律手段“抗爭”。
2001年,福建法律工作者丘建東向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質疑機場建設費合法性。2004年9月,他先后起訴廈門航空公司、財政部和民航總局征收建設費違法,均敗訴。
2007年6月,河北律師韓甫政對民航總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民航總局返還費用100元,并立刻停止收費。法院以訴訟請求“不屬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4月29日,北京律師董正偉寄出違憲審查建議書,建議全國人大對《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展開違憲審查。他認為,財政部收取民航發展基金出發點是沒有合法手續性的行政壟斷行為。
2013年5月13日,新疆律師洪利·拔都起訴返還機場建設費案開庭。洪利·拔都在喀什機場購買機票,被收取機場建設費50元。他認為,繳費沒道理且無法律依據,故起訴。
人大代表:累計逾千億但去向不明
人大代表:累計逾千億但去向不明
除了律師,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在歷屆人代會上,也多次“炮轟”收費不合理。
趙志全(魯南制藥集團董事長):機場建設費如果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消費者應有選擇的權力;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現在的情況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為什么要交這個費用。
陳華偉(廣東省茂名市工商聯主席):機場建設費累計收了逾千億元,但去向不明,建議取消這個收費項目。
“這么多年來,機場建設費累計收了逾千億元,但從來沒有公開過具體數據。這是一項收費時間最長、收費范圍最廣、最沒有法律依據、最不公開透明、引起最多反對聲音的不合理收費,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相悖。”陳華偉表示。
葉青(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改革開放初期,國家財力薄弱,依靠民眾的財力來支持國家的發展尚可理解。現在財政收入連年高增長,仍征機場建設費沒道理。
根據規定,民航基金的用途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民航節能減排等,但都不屬于乘客應當承擔的范圍,每個用途都站不住腳。
比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應由建設機場者承擔,否則到酒店住宿,酒店也有權征收“酒店建設費”。
專家說法:財政部文件做收費依據不合適
今天上午,記者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學教授姜明安。他表示,從現行法律來看,對于機場建設基金的收費,并沒有任何的相關法律進行規定,但是財政部以一種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對機場建設基金進行收費管理,“是不合適的”。
姜明安解釋,之所以稱為“不合適”,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對行政收費做出明確規定,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所以不能稱其“違法”。對于是否應對收取機場建設基金進行聽證,法律規定也不清晰。
“我國《價格法》里面規定了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聽證程序,還有很多法律都對聽證進行了規定。”他說,“但目前我國唯獨沒有《行政收費法》,所以也就沒有法律來規定聽證程序,但是按照慣例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來看,對于行政收費是應該進行聽證的。”
應加快制定《行政收費法》 規范行政收費
姜明安表示,他認為加快制定《行政收費法》十分必要。首先,對行政收費進行法律規定,有利于改變現在這種公眾對于不規范行政收費的質疑,提升政府形象。
其次,要對哪些部門可以進行收費進行明確規定,也就是主體法定化,同時也要明確哪些主體可以被授權進行行政收費。
再有,可以明確行政收費的審批程序、聽證程序、救濟程序等內容,從程序上把行政收費合法化。最后,就是訂立嚴格的責任制,加大不合理收費的問責制度,保護公民權利。
姜明安說,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不一樣,老百姓做了法律沒有限定的事情不能算違法,但是政府、機關單位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如果做了沒有法律根據的事情,從某種情況來說就是違法。
行政收費立法權限 一直不統一
對于財政部通過比部門規章還低半格的規范性文件收取機場建設基金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劉莘教授也認為“不合適”。
她說,行政收費不同于稅收,雖然都是從公民兜里拿錢,但是稅收是由各國立法機關決定的,法律在稅收的立法權限上作出了明確規定,并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行政收費,按照普遍的理解就是收取費用是為了特殊目的,比如機場建設基金,就應該用作機場建設使用。“可很重要的一點是,雖然都是從公民兜里拿錢,但是行政收費立法權限一直都不統一,以至于給公眾造成行政機關亂收費的不好印象。”劉莘說。
劉莘教授也認為,改變現狀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快制定出《行政收費法》,統一立法權,在收費主體上通過法律的方式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