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消息,2018年3月29日20時許,某市民報警稱:3月29日18時許,她的女兒放學后,在電梯內被一男子猥褻。
更不幸的消息,幾乎是同時,3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年僅十三歲的朱某某在海口市龍華區失蹤,3月31日凌晨,尋找一夜未果后,朱某某家人前往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金貿派出所報案。海口警方迅速啟動失蹤兒童快速査找機制,多警聯動、全力以赴搜尋失聯女孩。3月31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瓊山區某小區發現朱某某尸體。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警方于當晚迅速將犯罪嫌疑人羅某抓獲歸案。經查,犯罪嫌疑人羅某于2018年3月初認識受害人朱某某,3月30日晚羅某將受害人朱某某騙至瓊山區將其殺害。
不到一天,兩起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得不讓人在憤怒的同時忍不住要問,這倒底是怎么了,前不久《圣運律師》剛寫過一篇關于兒童保護的文章,沒想到時隔不久,接連發生這種惡性案件,筆者都感到心寒。在我國,兒童受侵害案件成逐年高發的態勢,這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犯罪分子不斷地把黑手伸向這些尚不具備自我防范意識的幼童,給他們的童年制造了一個個的夢魘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
還是那個老問題,怎么保護這些可憐的孩子?其實筆者對于這個問題都已經討論乏了,“加強孩子自我保護意識”、“完善立法懲治那些犯罪者”、“家長提高警惕”.....等等,專家學者官員們都提出過無數的建議,我們的政府,公益組織都在不遺余力地做相關工作,都在完善兒童保護體系。這些非常正確且極其必要。可是當犯罪真正出現在兒童身上的時候,就像電梯中的罪犯向兒女伸出罪惡之手的那一刻,你告訴我,讓這些年幼的孩子能怎么辦?面對成年人,他們的反抗根本就是徒勞,這一刻我相信孩子的大腦只有被恐懼支配,還談何自我保護!
你讓家長提高警惕,家長并不能保證每一分鐘都在孩子身邊,孩子不是物品能隨時放在口袋里帶在身上。你反復提醒孩子不要信任陌生人,要對身邊的一切保持警戒的目光,那對孩子來說這個社會就沒有什么好人,長大后的他還會去相信誰。還是那句話,這些都很必要,加強預防措施,能有效降低受傷害的風險,但如同治水,嚴防死堵解決不了問題。
在兒童犯罪這件事情上,懲罰壞人是第一要務,更要做的是營造讓作奸犯科者不敢造次的威懾。
在中國,兒童犯罪的成本很低,之前還曾有一項“嫖宿幼女罪”,許多人鉆了法律漏洞,這項備受爭議的罪名直到2015年11月才被廢除,和強奸罪并軌。可見,我們法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對犯罪分子的震懾不足以讓他們放棄作案的念頭,這也是導致悲劇發生的原因所在。我們尚不知山西的變態男吳某某會受到什么的刑罰,只是希望法律讓他付出將來再也不能犯罪的代價。
讓我們看看國外針對兒童犯罪的做法:
韓國:性侵兒童量刑重于殺人,對嚴重性犯罪實施“化學閹割” 為嚴懲兒童性犯罪,韓國政府曾將兒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調至50年。2011年7月,韓國首部針對嚴重性犯罪進行“化學閹割”的法案獲得通過。今年5月21日,韓國法務部首次對戀童癖慣犯樸某正式實施藥物閹割,為期3年。
美國:罪犯信息公布上網,公共場所嚴禁接近兒童 1996年5月17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梅根法案》,隨后該法案在美國各州普及。法案規定,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獄后繼續危害社會,警方會錄取強奸犯的指紋、氣味和DNA等資料,并永遠存檔保留。強奸犯出獄后,他所在社區警方會將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個人信息放到網上以供讀取,提醒公眾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進一步發展:性侵兒童的罪犯,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志與電子追蹤器。若一個人曾經犯案兩次以上,出獄后還必須每3個月前往警局接受一次問詢,甚至胡須、發型等體貌特征有所改變時,也必須及時向警方報告。
在美國,雖然各州對強奸或猥褻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將其視為重罪。多個州法律規定,只要與14歲以下兒童發生性關系,一律按強奸罪處理。有五個州允許對強奸幼童者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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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國的法律都是已經實施了很多年了,那么回過頭來看看我們,是不是任重而道遠。最后再補充一句圣運律所王有銀律師的觀點:只有法律的威懾到了讓犯科者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再配合我們日常的教育提高預防意識,雙向并舉,才能打造一個“兒童保護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