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孔先生等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臨縣人民政府、臨縣城莊鎮某村民委員會【案情回顧】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臨縣人民政府、臨縣城莊鎮某村民委員會
【案情回顧】
孔先生及其父親分別曾作為戶主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承包了村內包括河灘在內的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并取得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8年,臨縣政府確定了村里的河灘作為城莊鎮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為了做好征地拆遷工作,臨縣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做好城莊鎮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寫明了該項目是全縣的重點脫貧攻堅項目,有關部門務必全力協調配合,確保征地、拆遷、建設各項任務加快完成,拆遷工作由城莊鎮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隨后村委會給孔先生等人下發了《告知書》。由于就土地補償費用一直未達成一致,孔先生等人一直未在補償協議書上簽字。隨著征地進程的推進,孔先生愈發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憤怒的孔先生等人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協助當事人迅速啟動了系列程序,在搜集了相關證據后,圣運律師協助孔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村委會下發的《告知書》無效。但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孔先生等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了起訴。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針對臨縣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很顯然臨縣政府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征地拆遷補償的主體,不僅將征收補償工作委托給了鎮政府具體實施,而且明確了相關補償標準,鎮政府隨即在具體組織實施過程中又將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職責委托給了村委會,因此可以看出村委會作出《告知書》的行為應當被視為是臨縣政府層層委托作出的,具體責任應當由縣政府承擔。再有,涉案《告知書》為孔先生等人設定了權利和義務,名為《告知書》實則具備了征收補償決定的實質條件。因此,該《告知書》具有行政行為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綜合以上兩點,圣運律師協助委托人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裁定撤銷了一審作出的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