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孫先生等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海寧市人民政府、海寧市某鎮人民政府、海寧市自然資源
被告:海寧市人民政府、海寧市某鎮人民政府、海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案情回顧】
孫先生等人是浙江省海寧市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房屋,由于當地某運河航道項目開發,孫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孫先生等人對案涉項目信息并不十分明確,收到征收部門作出的《房補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后認為該方案顯然不合理。綜合考慮后,孫先生等人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深感孫先生等人的困難處境,圣運律師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制訂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在24小時內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辦案過程中,圣運律師與孫先生等人詳細溝通,收集了關鍵性證據,針對該份不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提起了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卻認為,該方案是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的遷至階段性行為,屬于行政程序尚未終結時的行政行為,并不單獨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以案涉《安置方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了孫先生的訴求。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土管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圣運律師的調查及搜集關鍵證據,發現案涉的《安置方案》征收部門在案涉征收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專門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會同其他征收部門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僅如此,拆遷部門向孫先生等人分別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通知書中明確告知了其依據的是案涉的《安置方案》,符合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也應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孫先生等人提起了訴訟程序。
【訴訟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的行政裁定,指令縣法院繼續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