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曹先生等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區管理委員會案情回顧 曹先生等人是貴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區管理委員會
案情回顧
曹先生等人是貴州省安順市某村村民,在該地擁有房屋。幾年前,曹先生和村民們得知,村里的房屋在某項目建設的拆遷范圍內,因補償不合理,大家一直未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2017年下半年,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對曹先生等人的房屋實施了拆除,為了維護合法權益,獲得合理補償,曹先生等村民共同協商之后,決定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有銀律師團隊為他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爭取合法補償。
委托律師后,在辦案律師的幫助下,曹先生等人通過訴訟程序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后,迅速向區管委會申請行政賠償,要求恢復宅基地、房屋原狀并賠償相關損失。不料,區管委會作出決定,駁回曹先生等人的請求。
團隊辦案律師遂協助曹先生等村民,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恢復原狀為例外。就本案而言,曹先生等人宅基地已經被納入高鐵片區控制性規劃范圍內,要求恢復原狀不具備現實可能性,不予支持。關于其他損失,則按照區管委會的《征補方案》以及法律規定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團隊辦案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參照早于《征收公告》的《征補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使得補償金額的計算遠遠低于同一地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屬于嚴重錯誤,遂提起上訴。
王有銀律師表示,關于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本案中,《征收公告》是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而《征補方案》是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參照后者的時間點明顯不當。
判決結果
最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據詳實的證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結果:判決區管委會按照《征收公告》作出的時點對曹先生等人進行賠償,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