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龍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汝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情回顧 龍先生是河南省洛陽
委托人 :龍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汝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案情回顧
龍先生是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城關鎮云夢村村民,在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城關鎮擁有合法經營的養殖場,因產業園區項目建設養殖場被納入征遷范圍內。2018年6月11日汝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龍先生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稱龍先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養殖場,責令其三日內拆除房屋。龍先生認為這樣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極其嚴重的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龍先生首先向汝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郵寄的方式申請信息公開,請求公開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依據。次日,縣住建局就簽收了龍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表》,但一直未進行任何答復。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龍先生在申請中載明了所需信息的形式為“紙制”,獲取信息的方式為郵寄。但縣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龍先生提供“紙制“信息,這樣的行為明顯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圣運律師協助龍先生提起了行政復議。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責令汝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接到復議據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龍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