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何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案情回顧】 何女士是浙江省海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
【案情回顧】
何女士是浙江省海寧市人,在海寧市某鎮擁有合法房屋,因某景區房屋征收項目,何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因此,何女士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協助當事人迅速啟動了系列程序。圣運律師了解案件詳情后認為,為維護何女士權利應當首先確認征收其房屋的相關項目是否合法,因此及時協助何女士向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申請公開景區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
2019年11月,海寧分局作出了《答復》,在答復中僅稱“拆遷活動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這樣一份答復明顯與何女士的申請答非所問,使何女士的該項權利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圣運律師協助何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海寧分局答辯稱何女士信息公開申請不明確,且在答辯過程中已經通過補充說明的方式書面告知何女士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圣運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應該作出答復的幾種情形,但在本案中,在何女士提起行政訴訟前,海寧分局僅告知了何女士根據《復函》和《通知》的規定,“拆遷活動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而未按照規定告知何女士所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再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因此,即便如海寧分局所稱,認為何女士申請公開的申報材料具體內容未明確,也應當按照規定通知何女士進行補正。綜上,海寧分局作出案涉《答復》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作出案涉《答復》的行政行為違法。這一勝訴結果為何女士核實征收項目合法性的需求得以實現奠定了基礎,也是其后續爭取合法權益道路上的良好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