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賀先生等7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寧波市北倉區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寧波市
委托人:賀先生等7人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寧波市北倉區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征地拆遷辦公室
案情回顧
賀先生等7人是寧波市北侖區郭巨接到華峙村村民,他們位于華峙村的房屋因寧波穿山港鐵路工程項目被納入征遷范圍。2018年8月24日,寧波市北倉區人民政府發布了《郭巨街道寧波穿山港鐵路工程項目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公告》。公告中明確了,補償安置政策按《關于印發寧波市北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執行;補償標準按《關于測定公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價格和費用的通知》文件執行;選擇遷建安置的須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文件有關規定。但上述的三個文件僅僅出現在拆遷公告中,并沒有看到具體文件內容,相關安置補償政策、補償標準、補償依據也無從得知。賀先生等人認為這樣的征遷程序可能會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拆遷人應當依據依法批準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條例相關的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根據《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相關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時,拆遷人應提交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規劃紅線圖;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實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
在本案中,如果寧波市北倉區人民政府想證明其作出批復的合法性,應該提供實施細則里的相關文件。但北倉區人民政府一直未提供過這些文件,也無法證明安置用地落實證明文件的完整性。因此,針對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對郭巨街道寧波穿山港鐵路工程項目實施房屋拆遷的批復、寧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維持批復的行政復議決定,圣運律師協助賀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寧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確認被告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批準倉拆方案的行政行為違法,這一判決為賀先生等人日后爭取到合理的補償打下了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