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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拆遷屬于行政執法范圍,的確屬于行政訴訟。2、行政訴訟要獲得立案,必須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引用法規錯誤才能立案。如果只是執法機關沒有按照時限發通告等等枝節問題,那么不會立案。如果你有合法的產權,但行政機關不承認你的產權,由此強拆的。
(一)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二)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三)關于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被拆遷人按期退還周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四)關于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為無權簽訂、顯失公平、違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正確答案:C 解析: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
正確答案:C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本題選C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事實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協商補償、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的過程中,承租人也沒有權利參與到其中來。這樣一來,一旦面臨拆遷,作為承租人的企業想獲取補償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在現實生活中,因歷史上的改制原因,國有企業改制不徹底、集體企業轉型不成功,企業產權、廠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權屬混亂不清等情況,導致企業以承租人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非常之多。一、承租企業在拆遷前的準備許多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面臨拆遷的時候,往往抱有一種“等”、“耗”、“拖”的態度。他們認為,只要我能拖得住撐得久,動遷組終會因為拆遷進度的壓力而接受被拆遷人提出的補償條件。事實上,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規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濟手段。《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確立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兩種救濟手段,面臨被拆遷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況,拆遷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度申請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意圖想通過“拖”的方式而阻止拆遷人的拆遷,這是不現實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遷案例中確實存在因時間拖得過久,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較高補償的情況,但我們不能把給予較高補償的原因簡單歸于“等”、“耗”、“拖”。拆遷是一種依法而為之的法律行為,哪些項目應當補償、哪些情形應當照顧、基于何種標準補償,都是經由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規范的,所有的拆遷補償都是納入到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遷人自主決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遷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補償款的安置上,而忽視了補償款分割的法律風險化解。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在補償款談妥之前,被拆遷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線,共進共退,以圖爭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補償款落實之后,被拆遷人、承租人以及拆遷關系人會因為之前的權屬約定不明而再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為其進行動遷款的分割,拆遷之事本已麻煩甚多,再加上動遷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現親朋關系破裂、子女關系緊張的情況。而這一切,其實都可以通過拆遷前的準備,通過約定各方權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遷后的法律風險給化解掉。但很多拆遷人、拆遷關系人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徒增許多煩惱和糾紛。承租企業在拆遷前可以做的準備工作有:(1)深度審查拆遷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因拆遷而發生關系的各方主體與住宅房屋拆遷相比,非住宅房屋拆遷(企業拆遷)因為土地、房屋的權屬關系復雜,在拆遷過程中會有更多的拆遷關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拆遷人就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拆遷關系主體就是拆遷人、被拆遷人。有些房屋是租賃辦公用房,拆遷關系主體則有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有企業拆遷以及國有改制不徹底的企業拆遷,因原有權屬不明,甚至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等各種在法律規范之外的事實出現,使得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不清楚,拆遷獲得補償款后往往更容易發生糾紛。由此,上海偉聚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對于產權歸屬不明確的企業,在拆遷實施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這段時間內,建議咨詢或者聘請律師介入,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遷各方的權利、動遷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權利的約定,以有效化解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2)積極準備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現有設備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裝修裝潢費用支出等相關材料證明有很多當事人并沒有預估到相關材料證明是件很復雜的事情,臨到限期,匆匆估算企業內的設備數目,對因拆遷而引起的設備遷移費、哪些設備遷移動是損害設備價值的沒有進行精細的清點核查,而使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安置補償時相當被動。常言道,破家值萬貫,對企業資產設備的核查應當是一個細致、認真的工作,應當提前介入,為后來的評估做好準備。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主要有房產證、土地證或者租賃合同、土地轉讓合同等文件;現有設備清單指企業運營過程中實際使用的設備價格、規格、數量、使用年限、有無抵押等情況的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是指企業與本企業實際用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以證明本企業內共有多少在職員工,勞動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實勞動情形的,建議應盡快補充勞動合同,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另外,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工資單等實際證明企業員工報酬情況的材料證明也應一并整理并列清單。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說明: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并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起訴的時候,案件根據地域確定是否有管轄權就叫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那么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有哪些呢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一)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一般地域管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在原告應被告原則基礎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原則。其二,基于上述情況,當然也就便于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其三,適應了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區域性特點。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在管轄上有兩種結果:一是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出現共同管轄。(二)特殊地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我們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轄的兩種形式:其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二,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動產的訴訟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說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一個慣例。是糾紛或爭議的內容包含了主體所擁有的不動產物的物權。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等等,總之,作為所爭議的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的物權。(三)共同管轄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發生在兩種不同的條件下:其一,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標準各異,因而導致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二,法律規定的管轄標準是同一的,但由于當事人的復合因素而導致的共同管轄。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盡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于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在違章建筑的拆除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二、處理和處罰階段1、處理和處罰的程序(1)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本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理。(2)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3)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2、處理或處罰時應當掌握的幾個原則(1)從舊兼從輕的原則。(2)優先從重處罰的原則。(3)正確適用沒收和拆除的原則。(4)正確認定違章建筑面積的原則。三、補辦手續階段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筑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后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筑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所得稅。四、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五、行政裁決階段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后,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并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六、強制執行階段對于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能。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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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行政強拆案例,行政強拆案例最新
投稿:金桐冬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