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小胡村拆遷補償,人民法院案例庫涉三農問題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6則),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法治縱橫一、 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入庫編號:2023-11-2-044-001案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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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入庫編號:2023-11-2-044-001
案例名稱:李某甲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熱點引擎計劃#成員權益糾紛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但是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無權剝奪村民應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定而應為無效決議。
二、村干部未經民主議定程序擅自以村委會名義對外發包土地的合同無效入庫編號:2024-07-2-076-002
案例名稱:高某某訴某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關于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認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包土地依法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將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經村干部簽字并加蓋村委公章,也不應認定合同有效。
認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需審查合同的簽訂是否具備以下兩方面條件:第一,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根據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綜合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土地承包經營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只有“民主議定程序”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兩個條件均已具備,該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違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未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則該合同無效;若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但未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認定為未生效合同。據此,僅有村干部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并不能認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三、 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改變基本農田農業種植用途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入庫編號:2024-11-2-135-005
案例名稱:陽谷某專業合作社訴郭某義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約定改變基本農田農業種植用途,系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應屬無效合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各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 同村村民間交換種植土地的行為是否構成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庫編號:2024-11-2-135-003
案例名稱:路某坡訴茌平縣馮屯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換承包地種植,當事人就是否構成互換承包經營權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履行報備義務以及辦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缺乏上述要件的,應當認定雙方對于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未轉移,僅構成互換種植。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起訴村民委員會要求承包土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入庫編號:2024-07-2-044-001
案例名稱:張某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關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亦未取得。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之訴,因當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六、 同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既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又頒發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入庫編號:2024-11-2-135-001
案例名稱:鄭某芳等訴鄭某亮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不同的土地用途對應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由于同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既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又頒發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不具備進一步分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由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明確案涉土地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在案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雙方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七、農村家族宗族黑惡勢力犯罪法律適用入庫編號:2023-04-1-271-038
案例名稱:賀某某等1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農村家族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重點從人數、層級、穩定性三方面綜合評判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從是否通過把持基層政權,有組織地從農村經濟領域獲取經濟利益,并將部分收入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豢養組織成員、腐蝕和操控基層政權等方面綜合判斷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從是否以暴力或者“軟暴力”為主要手段,依仗家族大、人口多,長期稱王稱霸,有組織地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對人民群眾的欺壓、殘害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從違法犯罪活動時間、次數、強度、受害人數量、對特定區域內的生產生活秩序影響程度等方面,判斷是否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危害農村政治安全,對農村經濟活動、社會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進而綜合認定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八、 “農民自繁自用”的認定入庫編號:2023-13-2-161-010
案例名稱:江蘇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秦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的“農民自繁自用例外”一般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適用主體通常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適用范圍一般不超過該農村承包經營戶自己承包的土地。
九、 外嫁女土地權益的保護入庫編號:2023-07-2-044-001
案例名稱:孫某訴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十、 喪偶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入庫編號:2023-07-2-061-001
案例名稱:郭某甲、胡某訴劉某某、建湖縣某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無論是第一輪土地承包時計入分地名冊的家庭成員還是后來新增加的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如其在喪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十一、 不符合收養條件的養女,視具體情況參與集體收益分配入庫編號:2023-16-2-044-002
案例名稱:楊某玉訴某村民小組等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作為村民的養女,即便因養父母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與養子女之間依法不能形成養父母子女關系,但養女一直在該農村居住生活,可以認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具有平等的土地補償款收益分配權。即便村民小組所制訂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是按民主程序在村民小組會議上通過,但如該分配方案剝奪了他人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平等分配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十二、 農村水塘管理人有無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案情綜合分析入庫編號:2023-14-2-504-002
案例名稱:許某甲、鐘某甲訴許某乙、鐘某乙生命權糾紛案
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其具體的考量因素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如對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措施采取與否、安全保障義務人采取措施的不合理程度等進行具體的判斷。因此,如果農村水塘管理人達到了其應盡的注意程度,則不存在過錯。并不位于居民的生活居住區域或者通行道路附近的農村水塘,對于居民正常的生活及出行不構成危險。對于該類水塘中發生的溺水事故,除管理人確實存在著管理不善等的原因之外,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和病假工資、醫療補助費應一并支持入庫編號:2023-16-2-490-008
案例名稱:楊某訴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1.殘疾人勞動者醫療期內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已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主張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及醫療補助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勞動者自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并主張用人單位補足醫療費報銷差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四、 青苗補償費應歸實際使用土地并進行生產經營的承包人所有入庫編號:2024-07-2-061-001
案例名稱:周某某訴某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農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補償費應歸實際使用土地并進行生產經營的承包人所有,包括來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人,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其他承包經營村集體土地的人員。
十五、 對受害人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相關證據的審核認定,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行使裁量權入庫編號:2023-16-2-376-001
案例名稱:劉某某訴南陽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受害人雖為農村戶口,但其長期居住在城鎮,并以非農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對其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可以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對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應綜合考量侵害權益的特殊性、國家和社會發展趨勢以及與其他賠償項目費用之間協調平衡等因素。對于相關證據證明標準和證明力的審核認定,人民法院可適當行使裁量權。
十六、 行政機關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的審查標準入庫編號:2023-11-3-22-001
案例名稱:陜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某縣某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行政機關具有建設農村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法定職責,但在取得項目建設批復、環境影響批復、用地審批等行政許可后,長期不進行項目建設的,構成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人民法院經合理確定履職內和履行期限后,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建成農村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履行法定職責。
編者按:本文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涉及民間借貸案件的裁判要旨,主要包括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和審查、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利用民間借貸犯罪的類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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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和審查#圖文萬粉激勵計劃#
1.\t如何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入庫編號:2023-08-2-103-026
案例名稱:平羅某工貿公司訴寧夏某房地產限公司、吳某某、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是判定兩者之間借款合同關系成立與否的兩項基本要件。借款人對于出借人主張借款事實及欠付金額均表示認可,兩公司就案涉借款糾紛并無實質性爭議。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法院應就雙方借款、還款事實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2020年修正后為第18條)之規定嚴格審查。
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就案涉借款糾紛并無實質性爭議,雙方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認定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不能成立。
2.\t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收據等,簡單認定借貸關系及其內容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5
案例名稱:林某能訴林某川、劉某芳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收據、欠條等,認定借貸關系的發生以及借貸關系的內容,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結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交付憑證、交易習慣、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3.\t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入庫編號:2023-08-2-103-018
案例名稱:四川省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四川某某源置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屬于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應歸入民間借貸范疇,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案件。
4.\t職工集資款債權的實質為民間借貸
入庫編號:2023-08-2-295-005
案例名稱:虎某某訴寧夏某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職工集資款債權的實質為民間借貸,和普通民間借貸的區別主要在于債權人的職工身份,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護,屬于優先受償的破產債權。債權人以企業職工名義與破產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資金時其并非破產企業職工,與破產企業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等用工關系,不應認定為職工集資款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能優先受償。
民間借貸本息5.\t借款人在放款前(或當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應當認定為“砍頭息”
入庫編號:2024-08-2-103-008
案例名稱:張某訴某物流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1.對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構成“砍頭息”,應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正確理解法條內容,以適用于形式多樣的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數額和借款利息系構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貸雙方在訂立借款合同時,通常要對借款數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出借人的。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復計息或高于實際出借本金計息。
2.是否構成“砍頭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質。利息的支付應以借款人實際占有借款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內按約定支付。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牢牢把握該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條件。
3.通過探究合同法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立法目的,應意識到上述規定并非單純制約出借人在發放借款時自行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這種單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資金優勢地位,假借利息名義謀取不當利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論出借人以何種手段謀取不當利益,均應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條件來判斷相應錢款的性質,以及是否應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6.\t因訴訟發生的合理律師費不屬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保護上限中的其他費用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4
案例名稱:湯某某訴王某甲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支付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實質是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質上與利率無異,故應將其和逾期利息、違約金一并審查,防止當事人變相規避利率保護上限的規定,非法獲取高息。而合同約定,如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訴訟而產生的支出和損失,不屬于出借人因此獲得的金錢利益,如借款人如約履行還款義務,并非必然發生,也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應將律師費等因訴訟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歸入其他費用范疇。當事人在本案中未對律師費金額是否合理提出主張,實踐中應結合律師收費標準和當地實際,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師獲得的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合理的律師費數額。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7.\t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系套取銀行承兌信用的,應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入庫編號:2023-08-2-103-028
案例名稱:中鐵某物資公司訴沈陽某房地產公司、金華某建材公司、遼寧某商貿公司、樊某某、劉某、陳某、陳某某、遼寧某實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出借人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系通過套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套取銀行承兌信用,使其能夠擴大出借時自身對外借款的本金數額,此與套取銀行貸款等信貸資金本質并無不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情形,該借款合同無效。因借貸關系在匯票交付時已經發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兌匯票到期前向銀行補足資金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t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責任承擔及損失認定應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斷
入庫編號:2023-07-2-103-002
案例名稱:朱某某訴吳某某、魯山縣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持卡套取現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利息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因此違法行為而獲利,法院對其利息主張應不予支持。
假借民間借貸名義犯罪9.\t以借款形式掩蓋受賄事實受賄數額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3-03-1-404-030
案例名稱:徐某受賄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出借款項收取高額利息,該借款行為不具有風險性和一般民事主體平等性,與一般民間借貸行為有本質區別,屬于以借款形式掩蓋行受賄事實的情形,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應當將全部利息認定為受賄數額。
10.\t利用職務便利,以民間借貸形式收受請托人高額利息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入庫編號:2023-05-1-404-001
案例名稱:沈某根受賄案
1.嚴格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合法借貸與以借貸為名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列舉了實踐中紛繁多樣的“花式”收受賄賂手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指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故在現行法律下,認定“賄賂”和受賄罪的關鍵在于物質利益與行為人職權因素之間的關聯性,而不是拘泥于何種物質形式。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予請托人照顧,又以個人名義向請托人出借錢款,收取高額利息完成利益輸送,屬于以借貸為名的受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借款及收取利息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以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法律保護的上限。
2.關于受賄數額的認定
對于以個人名義向請托人出借錢款,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行為,以超過同期借款人從他人處借款的最高年息的部分來認定受賄數額。
11.\t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認定
入庫編號:2023-04-1-222-001
案例名稱:胡某詐騙案
1.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性質認定。行為人以虛構的投資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基于投資名義主動交出錢財,即使行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協議、借條,但雙方之間不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案發后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義出具借條,使得被害人向行為人提供錢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貸的屬性。但是民事借貸關系的認定還應當從被害人提供錢款的原因進行考慮。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為人提供錢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
12.\t“套路貸”常見步驟
入庫編號:2023-05-1-222-006
案例名稱:牛某某詐騙案
“套路貸”常見步驟為: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
(三)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侵權事實清楚的及時受理,予以支持。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載;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四)加強訴訟調解,力促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當地政府及民調組織和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總之,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充分認識農村土地承包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確認識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把握處理該類糾紛總的原則即及時、快捷、穩妥,多用調解的方法進行深入細致的說理說法工作,這也是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不應以法院的審判權代替或干涉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對已經成為事實的大范圍的承包合同關系,一般不能因為其侵害了個別人的合法權益而因審理造成大范圍的波動,從而影響全村或全鄉鎮的全局工作,對權益方可以采取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及進行賠償的方式予以變通妥善處理。
我國是農業大國,人口中的80%是農民,農民世代耕作,辛勤勞動,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近年來,黨中央尤其重視農民問題,強調確保農民的利益和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并且近幾年,隨著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業稅的免除和糧食補貼政策的出臺,農民從土地上獲得的收入顯著增多,這也就導致了農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從而使在農村中對于土地的糾紛也大大增加。在我庭審理的案件中2007年審理土地糾紛案件5件,截止到2008年10月土地糾紛立案8件。而法院在審理這種案件時處理方法方式是否得當對促進農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轉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審理的這些案件中,既有對此類案件的成因、處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觸和理性的分析,現對土地糾紛案件的類型、特點、成因、處理方法及對策作淺析如下。
一、當前土地糾紛案件主要類型。
根據統計,我們發現土地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承包合同履行糾紛。表現在: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調整之機隨意提高承包費;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等。
(二)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以及無效合同的處理問題。
(三)侵占土地使用權糾紛。往往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因為土地都是大面積的,界限不是很明顯,兩農戶之間在種植過程中回互相侵占,各不相讓,從而提起訴訟,但是案件標的比較小,但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一)因拖欠土地承包費引發土地糾紛。在已審結的土地承包糾紛中,起訴土地承包費糾紛的案件2件,在糾紛成因中占一定的比例。一是有的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不主動交納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導致村委會等經濟集體組織提起訴訟,二是在村民把自己的土地轉包后,次承包人不按約定繳納承包費引起訴訟。
(二)因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引起糾紛。主要表現在:有的承包土地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對承包合同內容認識不一致,從而發生糾紛;有的合同對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四周的土地界限的表述不明,從而產生糾紛;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對承包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對承包費用的約定不明因此產生糾紛。
(三)侵害承包戶土地經營使用權引起糾紛。一種是隨著農村稅的取消、糧食價格的上漲、糧食補貼政策的實施和城市務工環境的惡化,部分農民回流農村要求實際耕種人,而實際耕種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輕易交回承包土地,引發了一些糾紛。另一種是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新一屆村委班子上任后,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包,侵害了承包戶的合法權益,導致糾紛發生。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趨突出,特別是在中央鼓勵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激勵下,隨著土地的收益顯著提高,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會遇到以下疑難問題。一、合同性質的認定如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進行定性,直接影響到處理該類合同糾紛時的法律適用,是適用,或適用民法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二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其實,由于我國獨特的社會制度,使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適用權相分離的,這也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成為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單純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從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來絕對法律的適用,而是應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具體構成上綜合考慮、分析,進而選擇適用法律。在這點上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值得借鑒,該理論認為,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據案件的不同,靈活、綜合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民事法律、法規。二、合同主體資格的認定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兩個層次之間,在確定生產經營管理,落實聯產責任制,提取勞動成果方面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形式。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主體資格的確認和責任承擔便尤為關鍵。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包方必須明確。發包方若是鄉(鎮)經濟管理委員會、鄉(鎮)經濟聯合社等,它代表合作經濟組織,應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備法人資格,可將其列為訴訟主體,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鄉一級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政府合二為一,合作經濟組織沒有自己的機構、人員,甚至沒有法人代表,屬鄉(鎮)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可以直接列鄉(鎮)政府作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委員會,而村民委員會大致分兩種,一種是村委會同村經濟合作組織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一種是不設經濟合作組織,村委會兼有經濟合作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兩種職能。這兩種村民委員會都具有經濟管理職能,可直接列村民委員會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經濟合作組織,該組織行使經濟管理職能,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具備法人資格,可直接列村經濟合作組織為訴訟主體,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小組,它不是一級經濟組織,而是村民委員會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村民小組被給予了土地所有權,它可以成為土地發包人,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若無力清償債務,可由村民委員會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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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俊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