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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關合同法,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得停水停電的,理由如下: 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用水用電人有義務繳交水費電費,而供水代電人有義務依約供水供電。也就是說,用水用電人享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人則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不屬于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人,其不享有停水停電權。停水停電權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雙方即使約定在業主欠費情況下,賦予物業管理公司以停水停電權,這顯然也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在合同法上,這屬于涉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一般應經得第三人即供水供電人同意。否則,即為無效。 物業管理公司即使代為收取水費、電費,這種“收費權”只是受供水供電人委托。在業主拖欠水電費的情況下,只有經過水電供應部門授權,物業才有權去停業主的水電,而物業因其它原因對業主停水停電是不會得到水電供應部門授權的。 物業公司停水停電糾正業主違章裝修行為被判侵權 [案情] 原告林某訴稱,原告系某花園A座1202的業主。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陽臺安裝活動玻璃窗戶,進行了正常裝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違章裝修為名,非法多次對原告的住宅停水停電,導致原告一家無法正常回家生活。原告與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數月來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為此還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費用,被告的上述行為給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損害。因供水、供電合同是原告與供水公司、電力公司之間的合同,被告無權采取停水、停電措施。被告非法對原告的住宅停水、停電,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相當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經濟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恢復供水、供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3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物業公司答辯稱,原告(被反訴人)系A座1202房業主,于2002年11月26日辦理了入伙手續,并在《朗庭豪園業主公約》上簽了字。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裝修申請,其在裝修范圍和內容上只列明墻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電路改造、門制安,并未提出陽臺裝修申請。同時,其在裝修申請表中承諾“遵守本小區《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管理處的規定,保證按期完成,若有違反,愿接受管理處的處理。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檢查中發現原告已將其陽臺用玻璃封閉,我司管理處向原告送達了業主委員會[2003]l號決議,要求原告對其陽臺予以整改,原告對此置之不理。2003年3月4日,業主委員會作出[2003]2號決議,要求我司管理處從即日起停止對原告房屋的水電供應,以督促原告立即糾正違法行為。為不影響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處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電措施,仍勸其主動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無動于衷。無奈之下,業主委員會與我司管理處聯合向其發出了停電通知,停止其水電供應。原告未經申報,擅自封閉陽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原告也違反了其在《房屋裝修申請表》和《花園業主公約》上作出的承諾。被告依據《朗庭豪園業主公約》第三條違約責任的約定,有權對原告違章裝修不予改正的行為采取停水、停電措施要求整改。被告依雙方約定采取的停水、停電措施并無過錯。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A座1202房業主,于2002年11月26日辦理了入伙手續,同日簽訂了《業主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業主不得有“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分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0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了一份房屋裝修申請表,該表的裝修范圍和內容一欄顯示:1、墻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電路改造,4、門制安。裝修保證一欄顯示:本住戶和施工隊保證“遵守本小區《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管理處的規定,保證按期完成,若有違反,愿接受管理處的處理。”裝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被告在(《小區裝修管理規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陽臺上安裝防盜網或以其他形式封閉陽臺”。2003年1月l 5日,被告發出一份整改通知,該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將陽臺整改完畢。業主委員會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號決議,該決議要求原告在三天內拆除陽臺上的封閉物及商業廣告;2003年3月4日,業主委員會作出[2003]2號決議,要求被告從此日起對原告實施停水、停電措施,直至其整改達到深圳市有關規定為止。2003年3月27日,業主委員會及管理處聯合發出一份停電通知,決定從2003年3月27日對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 法院認為,從原告簽署的《業主公約》及《房屋裝修申請表》可以確認,原告應知曉被告制定的關于陽臺的裝修規定,但因停水、停電的權利,只有法律、法規允許的政府相關部門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違法施行。因此原、被告雙方就違反《業主公約》的相關規定約定的停水、停電條款為無效條款,被告不得據此對原告的住宅實施停水、停電措施。因被告對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停電措施,導致原告無法在該房內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損失,被告對此應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物業公司應向原告林某支付損失費人民幣10519元,逾期支付則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比如因拆遷,城管執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在我國行政爭議的立案處理中,除司法程序外,還有一種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申請復議的,依《行政復議條例》受理復議申請的程序。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行政案件。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一般專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稱為行政復議案件。 執行是在原有行政爭議解決后或失去解決途徑后,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開始的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這種程序的運作,也應列為一種案件。行政執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疇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未經復議或起訴且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予履行的,根據有些法律、法規如(《價格法》、《稅收征管法》)規定,也可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由此,行政執行案件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直接承辦的執行案件。盡管行政執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慮到我國法院審執分立的框架已經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現狀體制以及法制建設發展的趨勢,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行政案件是適宜的。
購房前,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買房應有明確的目標 理性和有規劃的消費是購房的前提。買房前,應根據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自己的樓盤。未必非要買大的房屋、未必要買三室兩廳、未必非要復室等等,未必要一步到位。而是應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認真規劃,選擇能滿足自己居住需求的房屋就好,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額外負擔,而培養理性、有梯度的消費觀更重要。買房首付款的積累買房首付的積累是購房的關鍵。首先,初定一個目標,比如畢業后5年內支付一個首付款,那么就為了實現自己這個目標,合理的分配自己的收入。每月固定的留出一部分資金出來,制定出一個定期定額的計劃。因為如果開通了定期定額的強制儲蓄計劃,那么每個月必須得固定提出一筆資金,從而意味著可用資金必定減少,那么消費一定可以更加理性。點點滴滴的積累就是一筆財富。此外,建議也可先向父母借首付款,日后陸續返還,縮短積累時間和降低潛在的漲價成本。買房范圍的篩選選擇適合自己的樓盤——購房量力而行。面積小、首付少、總價底的樓盤適合年輕人。購買商品房最好在臨近的單位上班,否則,現在年輕感受不到路途遙遠的累,等年齡大了,就會追悔莫及的。建議可購買市中心的二手小房子或是新開盤的小戶型。二手小房子的優勢是交通便利、配套方面成熟、價格相對優惠;此外,由于年輕人的工作流動性還相當大,所以考慮一個交通合適的地方,即使工作變換而搬遷,出行還能依舊方便。新開盤的小戶型的優勢是戶型更合理、居住舒適性較高、未來投資回報率相對較高。居住環境的選擇(一)買房只看到某個樓盤的一個亮點還不夠,還要去綜合的考慮其它因素,如戶型、內部環境、物管服務、生活成本等。(二)要看小區臨什么路,周邊居住的人群怎樣,開發商在樓盤打造上是否做了隔音、降噪、防塵處理。(三)沙盤漂亮,并不肯定樓盤實景就漂亮,樓盤漂亮最終應實現與沙盤一致,當從沙盤模型變為實景時,需開發商有這樣的執行團隊,它的專業、用心程度、理念、建筑用材等。所以不要被沙盤所迷惑。(四)樓間距。樓間距寬是保障業主生活寧靜、私密、視野寬闊,也是景觀打造的一個平臺,但沒有很好利用平臺打造景觀造成寧靜、私密、舒適的環境,它同樣不是好小區。反之,樓間距不是特別寬,但它有這樣的理念和團隊去打造優美、舒適、健康的環境,同樣稱得上好小區。(五)看小區的綠化、娛樂等設施是否健全。出行時間之考慮購房前還應考慮出行的時間成本。因為我們不難發現,穿越城市的時間成本和交通成本正變得越來越昂貴。開車或乘公交車的上班族,若平均一天有兩個小時花在交通上,一年就有約一個月的時間待在車里。如果把這每天花掉的兩個小時集中起來,連續不斷地坐一個月車,或不眠不休地開一個月車,就能體會其時間數量的可觀了。反之,如果把這些時間花在工作上或其他方面,則能創造更多的效益。如果再將時限放大到30年,時間成本的價值就顯得驚人了。故,提醒要買房的朋友,把握5公里生活圈,是衡量購房效益和購房質量的一個有效參數,支出的成本越小,表明所購房屋的性價比越高。這樣一來,買房后額外付出的錢也會越來越少。買房常識的學習買房前,最好學習一些房地產基礎知識。房屋因為涉及的金額巨大,支付它是一個比較專業的行為。在有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可以為自己聘請專業人士來參謀,比如聘請律師為自己在認購房屋、交納定金與首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情形時提供專業幫助。對購房費用的了解在確定了買房的目標和范圍之后,一些購房的基本費用是一定要提前計算的,雖然這些費用表面看起來似乎不多,還有些是固定值,但是與以后的房屋總價結合起來計算的話,它們的費用還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購買二手房相關費用購買二手住房相關費用有:中介費,測繪費(有土地證的,測繪時不需交費,沒有土地證的,測繪費); 評估費,交易費用:契稅,登記費,印花稅,手續費,營業稅: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的3%繳納,由賣方繳納。另外,假如在購買時,賣方申明所賣房屋的標價為凈價,則意味著在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稅費均由買方承擔。以上只是通常所需交納的購房費用,而買不同的房需要交納的費用是因人而異。開發商資信的考察在選擇好地段及房屋基本情況后,就是要考察開發商資信的問題了。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志著開發企業的實力、信譽和經營管理水平,高資信的開發企業,其工程工期和工程質量都會有所保障。大開發商并不等同于有信譽的開發商。開發商自信從以下方面考察:(一)開發商的財務狀況。開發商的資產負債狀況直接表明其財務狀況,也能反映其履約能力。審查的文件主要有各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二)開發商在此之前與第三人之間的履約情況。買方應了解開發商在與第三人履約時的一貫態度和信譽。開發商對待第三人的態度不僅可能被用于對待我們,而且可能直接影響到其履約能力。例如,一旦被他人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并在訴訟或仲裁中敗訴,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減少其經濟資源,履約能力便相應地受到影響。為此應調查了解:1、開發商是否作為被告人或被申請人已經陷入或將要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2、是否存在已經審理終結且開發商負有給付義務,同時有關判決或裁定尚未履行完畢的案件;(三)了解開發商從事商品房的開發、建設是否存在以及何種程度上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預測其可能遭致的行政處罰三,評估其可能被處罰后所要承擔的經濟義務。如果違法違規情節比較嚴重,應預見項目被責令停建、緩建甚至拆除建筑物等可能性。(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開發商以前的樓盤了解業主的評價,有的開發商有好的口碑,業主會客觀的介紹,多找幾個業主打聽就可以。注意事項綜合以上九點,可能不全面,甚至會遺漏一些重要的提醒項目,但這些只是買房前期的一些注意事項與必要準備。而其后認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才是買房環節中最重要的環節,里面涉及不少法律風險,也就是買房者真正挑戰房產商霸王條款的一環節,傳說中的“五證二書”的奧秘都在其中,相關注意事項隨后會為大家奉上。
房屋買賣公證流程如下: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應攜帶以下資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第二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關鍵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擴展資料: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此外,政府確認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僅本單位的職工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單位自管公房,機關、學校和部隊等單位經批準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城市私房等。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簽訂的房屋買賣行為,亦屬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房屋買賣合同
合理獲得最大拆遷補償方法: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當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說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通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這叫釜底抽薪!訴訟期間無權裁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 合理獲得最大拆遷補償方法: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當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說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通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這叫釜底抽薪!訴訟期間無權裁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后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受理后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法院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此時要在第一個案子判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咱們的目的就是要:拖時間!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后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后,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記住: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因為拆遷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補償標準。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并案審理。
派出所的做法符合現行規定,并無不當。分戶的前提是有屬于自己的獨立的住房,因此,你們現在還不具備這個條件,暫時是無法分戶的。
財產保全能保全被執行人本人名下財產,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房地產需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簡單地說,如果沒有房產證就無法確定房屋的權屬,無法確定是否是義務人的財產,也就無法起到保全的作用。擴展資料:財產保全的條件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于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那么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第四,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財產保全
不能。 保釋,即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以房產作為保證金,其實質是以房產為抵押的保證金,而房產的抵押,其基本條件是要擁有對房產的產權,而沒有對房產的產權,就不屬于自己的財產,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當然就不能抵押了。
鄰里糾紛致使受傷人輕傷,要看是過失還是故意,如果故意就構成犯罪屬于刑事案件。 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要寫財產保全申請書,寫明保全的數額,這個數額一般是訴訟請求的數額加上訴訟費,不能超額保全。然后就是要提供相應的財產來擔保,比方說原告要申請保全被告20萬的財產,那么在申請時就要提供價值20萬的財產來擔保,房產、車輛或存款都可以,沒有擔保的,法院將駁回保全申請。擔保一般需要擔保人提供財產權屬證明和擔保書,一起交給承辦法官,再有承辦法官交由執行局負責實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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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被告是誰提出的,強拆被告是誰提出的訴訟
投稿:袁玲月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