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強拆致對方傷亡怎么辦,遇上強拆致對方傷亡可以報警和起訴,讓拆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法強拆主要負責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征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即闖入被拆遷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
遇上強拆致對方傷亡可以報警和起訴,讓拆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法強拆主要負責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征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即闖入被拆遷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毀壞財物罪
征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且未經法院強制執行,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如果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罪
征收方或其委托有關人員暴力毆打被拆遷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導致被拆遷人重傷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導致被拆遷人死亡的,可能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結合《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如果實施征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如公安機關參與暴力強拆行為,接到被拆遷人報警電話后拖延出警、不出警,致使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違章建筑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根據《建筑法律法規》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
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沉著冷靜面對,從容平和報警。
暴力拆遷多為突發狀況,作為當事人來說面對此情此景時心理上一定會感到憤怒和委屈,難免作出理性之外的過激行為。但遇到這種事情千萬不要沖動以暴制暴,要盡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對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要想到違法之事定要通過合法手段去解決,尋找專業的拆遷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何必要以傷害自身為賭注。強拆現場情況復雜,背后的法律關系更是錯綜復雜。實施強拆很少政府親自出馬,常常會以開發商、社區、村委會甚至社會閑散人員具體操作的方式來實現。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指揮,事后也以各種借口推脫的一干二凈。
因此,對當事人來說,如果房子已經被強拆了,簡單說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財產權,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于當事人來說,通過司
法途徑都是唯一辦法,如果是個人實施了這一行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應該敦促警察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犯
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一、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遭遇強拆怎么辦
1、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后,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后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于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2、攝影攝像,固定現場證據
強拆現場,是當事人事后維權的重要證據,因此,一定要第一時間對強拆實施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以保留現場實況這個有力證據。
在攝影攝像時,當事人應注意,攝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攝像設備被搶奪或損毀,但攝錄的畫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強拆實施過程,參與強拆的人員情況都要攝入畫面。最好同時有一人近前錄音,在錄音中能夠辨別現場人員在強拆實施過程中的身份,職責等。
視頻、音頻等錄好后,不要輕易從原始設備中刪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留在原始攝錄設備上,并同時備份。
3、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
原告余某迎,系死者史某娥的丈夫。
原告余某飛,系死者史某娥的長子。
原告余某前,系死者史某娥的次子。
原告李某快,系死者史某娥的母親。
被告余某得等17人。
被告姚某建。
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余某得等17人及史某娥共18人為被告姚某建拆除舊房。被告眾人干活同工同酬,11月20日姚某建房屋的瓦塊、檀木等已經拆下,21日下午舊房的西山墻、夾山墻和前墻的一半被放倒,眾人在拾撿磚塊往車上放,突然東山墻倒塌,姚某建的妻子急忙喊叫,眾人都某外跑,墻倒下后現場一片狼煙,只有史某娥沒有跑掉,被砸在墻下,其余的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擦傷。史某娥被扒出后急忙送往醫院搶救,中途死亡,之后拆房停工,工錢1300元姚某建未付。事故發生后經鄉派出所主持調解,被告姚某建作為房主賠償受害人損失5000元,此后此事再與姚某建無關。
[審判]
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余某得和史某娥等十八人為姚某建拆除舊房,他們十八人是為了共同利益,即掙取工錢1300元。十八人在共同勞動中,視為以各自出資勞務為基礎的合伙團體,每個成員在共同勞動中均是“出資人”,也是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132條及有關民事原理,判決:被告余某得等17人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各某原告補償損失2000元。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其他共同參與人和房主應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范圍。在審理過程中有以下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主姚某建與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系雇傭關系。所謂雇傭關系是指根據雙方的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對方提供勞務,對方給付報酬的勞動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責任。所以本案中雇主即房主姚某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史某娥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應當由雇主即房主姚某建承擔。其他共同參與人對史某娥的死亡沒有過錯,故對史某娥的死亡不承擔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后,房主姚某建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即房主姚某建某死者家屬支付5000元錢,其余的事故不再負責任。因該協議真實、合法、有效,故房主也不再承擔其他責任,所以應當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主姚某建是將一定的工作交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完成,完成工作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某姚某建交付工作成果,房主姚某建支付1300元報酬,他們之間是承攬關系。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在在該案中定作人即房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史某娥的死亡賠償責任應當由承攬人18人共同承擔。所以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應當由該18人平均分擔,以此來給予死者家屬以補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房主姚某建與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之間同樣是承攬關系,房主姚某建無需承擔責任。因責任的承擔與過錯相一致,其他共同勞動人無過錯故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這樣有違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和第132條之規定,應當由房主姚某建和余某得等17人給予死者家屬以一定的補償。由于房主姚某建在事故發生后和死者家屬達成協議給予死者以一定的補償,故不再承擔責任。
小編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既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又給予了原告一定的賠償,既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又符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科學合理。第三種觀點在考慮了當地的生活水平和當地的收入的前提下判決被告余某得等17人每人給付原告補償金2000元,被告姚某建已經與原告達成協議,故不再承擔責任。2000元的補償金對被告余某得等17人來說不至于影響其生活,同時也能給與死亡者家屬即原告以一定的補償,可謂是“一石二鳥”,既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又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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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遇上強拆致對方傷亡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