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有前科可以免于起訴嗎,法律分析:為了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經研究,就有關問題達成了共識,紀要如下:一、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
法律分析:
為了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經研究,就有關問題達成了共識,紀要如下:一、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后,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二、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對于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后,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可以根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罪犯予以羈押,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予以收監執行。三、關于機動車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四、關于道路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五、關于對訴訟證據的要求。“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查獲后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后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并從重處罰。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鑒定。但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樣本錯誤、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六、關于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曾經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摩托車問題,區別處理好其他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構成犯罪的,應予入罪;對符合刑罰第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不認為是犯罪。1、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從重情節之一的,不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暫扣、扣留駕駛證的情況。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駕駛證被扣完分數的,不屬于無證駕駛汽車資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從重情節,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適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2、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3、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對于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4、并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5、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可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以上就是關于兩院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規定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只要是進入到兩院處理的醉駕案件就必須謹慎對待處罰的程度以及程序的問題,而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的時候所需要進行的必要環節也是規定的重點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_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_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醉駕免訴也屬于前科人員,對于醉駕也是算前科的,但是一般要在五年之內再次醉駕此情形才能算是前科;醉駕是屬于拘役,拘役算是處有期徒刑的一種;對于醉駕都會處一個月到半年的刑期,只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的都會有前科的存在。如果犯罪前科是屬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為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一、有前科醉駕還能酌定不起訴嗎
不可以,初犯才有免于起訴的可能
二、罪犯有前科,還能夠判監外執行嗎
1、只要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前科的人可以監外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酌定不起訴后是犯罪嗎?
不是的,酌定不起訴,是不起訴的一種,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有罪判處,是無罪的。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
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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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醉駕有前科可以免于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