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被告的確定標準,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被告的確定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被告的確定標準●強拆被告的確定標準有哪些●強拆被判違法怎么申請賠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第十六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確定與民事訴訟相比較而言,較為復雜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雖然做了一些規定,但不具體,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同時,在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時,也與民事訴訟規定的不同,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原告不適格,除非原告撤訴,法院只能駁回原告的起訴,而行政案件則不然,《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如何正確確定好被告,也是人民法院的責任和義務,筆者現就結合近幾年的理論和司法實踐談談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問題。 (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在我國,就救濟途徑而言,行政訴訟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類是不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者稱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后者稱直接起訴的訴訟行政訟訟案件。 ⑴、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⑵、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是指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后,復議申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這是說,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間負有連帶責任,當事人不能只選擇其中一個作為訴訟對象。這里必須說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構成必須是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都是行政主體,非行政主體不能與行政主體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權法的范圍從“法律、法規”擴大到“規章”。據此,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授權”,系指法律、法規與規章把某一國家行政職權設定給某一組織的行為。 (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21條又補充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這些規定,明確了行政委托的特征與在行政委托關系中對被告的認定。 (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在機構精間、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訴訟法對這種情況下被告如何確認作了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5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從理論與實踐上說,行政機關被撤銷以后,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一個行政機關被撤銷后,它原有的職權被并入到另一個行政機關之中,這時,這一被并入職權的行政機關屬于“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被告得由它來承擔。另一種情況是一個行政機關被撤銷之后,它的職權沒有被明確并入到另一個行政機關之中,這時,應由撤銷其的行政機關作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被告得由它來承擔。 (六)在行政審批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在現實中有時有這樣的情況,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這種情況下,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呢,還是應由上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為此,《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19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這一規則在現實中可以延伸為兩種具體情況:一種是一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須報上級地政機關批準;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正式對外署名。這種情況下,應由上級行政審批機關為被告。另一種情況是一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雖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但這屬于內部審批程序,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無須正式對外署名。這種情況下,應由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授權和未授權和超出授權范圍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這是原則性規定,”《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則作了具體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這是對已授權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該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這是對在沒有已授權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該條第3款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這是對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被告的確定。 (八)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時被告被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解釋》第22條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因此,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就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一,要有明確的被告。告誰,你要清楚!是開發商申請法院執行的?還是國家行政規劃的需要?若是開發商的開發項目,應該會有批文。被告不適格,法院不受理,關于被告的確定你可以在網上搜索下資料進行參考。若真的告錯了,法院會告之應該告哪個。立案后發現的,也會要求你變更被告,拒絕變更的,法院駁回請求。二,你應該提交,你被要求拆遷的證明材料。是你起訴的事實根據。三,要有明確的訴求。訴撤消行政機關批準拆遷的行政許可?還是其他要求,你應該在起訴狀中寫清楚。最后要加上的當然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這樣的訴求。最后想說的是,法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樣不近人情,若是你對拆遷補償由異議,要是補得合理,你會搬的的話,法院開庭前也會有個調解程序的。你在收到法院傳票時,應該盡量出庭,若是時間不許可,你應該打電話到法院去說明情況要求改時間(傳票上有寫主審法官和聯絡方式的)在調解程序中,清楚表明自己的態度跟要求,對之后的事態發展很有好處。四,當然要自己的身份證明。自然人的就是身份證的復印件。
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由此分解出三個標準:1、權,即獨立的擁有并行使行政權力;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采取行政行為;3、責,承擔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復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直屬單位分為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等,直屬事業機構,總共有30多個,但是只有幾個根據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的,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考試中常考的是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特設機構只有一個,就是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國家糧食局,問他屬于哪個部門?他就是一個部管局,有國務院下屬的農業部來管理,類似的還有中醫藥管理局,屬于衛生局管理,外匯管理局,屬于中國人民銀行,他們都不直接屬于國務院,而屬于國務院下屬的一個組成部門。 e,經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去年議事協調機構考到了學位委員會,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根據學位條例的授權,這里注意學位條例是法律,雖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他們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這樣的法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注意這兩個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門,地方也有什么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三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經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被授權的事業單位。 c,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被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托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二、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與機構 這里要注意的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行署)的設增減并須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其他部門和機構的設增減并,可以由國務院自主決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設增減并要報上一級政府批準,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派出機關的設立,省級政府設地區行署須經國務院批準,縣級政府設區公所須經省批準,市轄區或縣級市設街道辦事處須經上一級政府批準。 三、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的區別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托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托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托可以通過實際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機構并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具體如下: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院不予強拆的條件: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要求該被告應是行政主體、明確的被告應是清楚、可以指認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應是具體的被告、明確的被告不等于被告主體適格。
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據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至少提交二份(法官一份1,起訴不是必須提供被告戶口本復印件。2、結婚證的原件、復件印。3,需要提交起訴狀及證據,起訴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被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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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被告的確定標準,強拆被告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投稿:邵世君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