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么樣的?,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申請后,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后,就從法律和事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申請后,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后,就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持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后,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一、實施強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提供材料都有哪些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法律分析: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時限為兩年。土地違法案件有立案、審查和決定、結案等七個步驟,程序時限包括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生的,不再行政處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生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申請后,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后,就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持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后,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問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行政機關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其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解釋》及《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非訴案件時,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期限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申請復議或者訴訟情況。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獲知行政決定后,在法律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屆滿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訴訟期為6個月,原《行政訴訟法》為3個月),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情況。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當事人必須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2年內行使訴權。
(三)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情況。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時間限制是,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5年。
(四)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況。如果由于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應以當事人不屬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行政復議終結情況。如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是最終的救濟程序,而當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內又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0日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3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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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么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