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黨紀處分的影響期是如何確定的?,黨紀處分影響期規定:警告處分一年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提升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二年內不得擔任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職務;留黨察看處分后二年內不得擔任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職務。法律分析黨
黨紀處分影響期規定:警告處分一年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提升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二年內不得擔任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職務;留黨察看處分后二年內不得擔任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職務。
法律分析
黨紀處分影響期的規定為: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拓展延伸
黨紀處分的履行和執行機制
黨紀處分的履行和執行機制是確保黨紀處分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重要環節。在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需要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對被處分對象進行履行和執行。首先,需要明確處分決定的內容和期限,并向被處分對象進行通知。然后,相關部門或機構會對處分決定進行監督和執行,確保被處分對象按時履行處分要求。同時,還會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處分決定的執行過程符合法律法規和黨內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問題或違規行為,將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確保黨紀處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通過嚴格的履行和執行機制,能夠有效維護黨的紀律和形象,促進黨內的團結和凝聚力。
結語
通過嚴格的黨紀處分影響期規定和履行執行機制,確保黨紀處分的有效執行。被處分對象需遵守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不得在一定時間內晉升職務或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相關部門和機構將監督和執行處分決定,確保其按時履行并符合法律法規和黨內規定。若發現問題或違規行為,將采取糾正措施,維護黨的紀律和形象,促進黨內團結凝聚力。通過嚴謹的執行機制,維護黨的權威,推動黨的事業不斷發展。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法律分析: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提升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黨紀處分影響期的規定是,警告處分一年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在一定時限內擔任黨內外職務的資格會受到限制,這個時限就是影響期。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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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答:黨紀處分的影響期是如何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