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復議時效,行政機關不作為有沒有復議時效限制行政訴訟是有復議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第一,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不作為有沒有復議時效限制
行政訴訟是有復議訴訟時效限制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如何計算行政訴訟時效?對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復議,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規定是計算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關于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
1、對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期限是60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4、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不作為什么意思
所謂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
構成行政不作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負有某種特定義務,必須為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必須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必有有存在不作為的情形等。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征地拆遷類案件中當事人面臨違法暴力強拆時撥打110報警),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一、如何界定
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說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黃志強《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實質說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陳小君、方世榮《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疑難問題識別研析》);違法說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楊解君《行政違法論綱》);評價說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著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后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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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0月21日09:00 辦案事由:信息公開不作為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行政不作為復議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