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屬于違約嗎,一、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屬于違約嗎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的,屬于違約行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退還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同時
一、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屬于違約嗎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的,屬于違約行為。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退還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應承擔給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果同時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招用的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方式有哪些
一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提議協商解除,如果勞動者拒絕解除,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不必履行繼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或提議協商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解除,勞動者需要繼續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義務。
法律分析:違約。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的,屬于違約行為。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協議對試用期離職是否有效
●員工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必須解除嗎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的
●簽了競業協議試用期怎么跳槽
●競業禁止協議試用期
●試用期競業限制協議能拒簽嗎
●競業協議試用期有影響嗎
●員工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必須解除嗎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怎么辦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就不能跳槽嗎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屬于違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