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一般都是半個月,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
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一般都是半個月,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征地拆遷類案件中當事人面臨違法暴力強拆時撥打110報警),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一、行政不作為的含義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的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于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臺,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于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復。
任何人在任職之后都是需要履行自己的職責的,對于行政單位的職員并沒有履行需要執行文件的內容等的情形,可能會被其他的職員,或者是被普通的公民起訴其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此時一經被核實,那么該職員就是一定會被判處刑罰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征地拆遷類案件中當事人面臨違法暴力強拆時撥打110報警),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一、如何界定
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說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黃志強《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實質說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陳小君、方世榮《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疑難問題識別研析》);違法說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楊解君《行政違法論綱》);評價說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著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后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
一、多長時間以后的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六十日以后的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規定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是什么
行政復議的范圍如下: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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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