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過程中如何維護農民的權益,法律分析: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法律分析:
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
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并不完整。由于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
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現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于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統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臺土地登記監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臺之際,繼續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予優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準,將國家的土地征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農村征地時,被征收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的方式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國家征用土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國家征用土地賠償標準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4、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承包土地的流程如下: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二、征用土地的注意事項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4、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總而言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
二、征地補償的標準具體是如何去規定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國有土地補償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小區拆遷補償標準
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城市不斷更新與發展,一些在上世紀建成的小區由于環境、安全、質量等問題需要拆遷后重新規劃建設,那么這些老舊小區在面臨拆遷時的具體補償標準從法律上來講并沒有一個具體統一的規定,但是這些小區所占用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國有土地,對其補償標準就應當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的補償內容及方式對其進行補償。具體包括如下內容:(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如果房子是營業性用房,還應當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但是,具體的安置補償標準應當充分聽取被征收人也就是小區業主的的意見后才能制定出最終的安置補償方案,并且要遵循一個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的原則。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在知曉自己所在小區即將面臨拆遷的時候,一定要及時和政府保持溝通,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使政府能夠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保證征地拆遷項目的順利實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長期的發展來看,征地是一個雙贏的項目。國家將征收征用的土地進行合理、科學地規劃、建設、利用,以期實現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最大化,推動國家整體的進步,同時也為被征地的農民以及周圍的地區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或者就業機會。被征地的農民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改變長期以來依靠土地獲得生活來源的方式,嘗試更多的途徑,實現生活質量的改變。結合筆者接觸的很多拆遷案例來看,征地拆遷工作對于國家、各地政府及老百姓來講,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具有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程序復雜、周期較長的特點。然而,因為我國征地方面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制度的漏洞,導致征地機關和被征地農民往往是站在利益的相對面,矛盾不斷升級。而在被征地農民與征地機關的對抗過程中,損失巨大的往往是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群眾,所以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在此,給予廣大被征收農民一點建議:
首先,被征地農民要以正確的態度面對征地拆遷問題。
集體土地是農民群眾賴以生存的基礎,然而在現代化發展的大趨勢下,依靠土地已經不能滿足生存需要,更重要的是國家擁有相應的權力,為了公共利益對集體土地進行征用和征收,農民群眾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未來的生活,盡量避免因不舍土地而產生的不滿、抗拒等情緒影響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被征地的農民一定要冷靜的處理在征地過程中產生的分歧,例如對補償方式、金額的不滿,正確的利用法律武器、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盲目上訪、暴力維權只能導致矛盾的升級,最佳維權時間的錯過,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其次,被征地農民要了解征地流程。
集體土地的征收的流程十分復雜,很多被征收的農民對此并不清楚,導致其面對違法征收的情況往往只能吃了虧,卻說不出一二。可是,復雜的征收流程是正對政府的約束,被征收農民的保障。集體土地的征收,首先,需要建設項目的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申請,然后由國土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國土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審查,之后,逐級上報獲得征地審核與批復,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將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公告。公告之后,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進行公告,隨后,該政府及其國土部門實施補償安置,最后用地單位獲得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征地的每一個流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地區的征地流程存在著許多違法情況,以至于損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被征地農民對征地流程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在征地過程中,注意保存相應證據,以便采取相應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下面,被征地農民要清楚補償項目。
在我國,基本的征地補償費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如果是商業經營性用地及用房在補償種類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增多):
1、土地補償費,即國家對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給予的經濟上的補償;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即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3、青苗補償費,即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作物造成的損失一次性給予的經濟補償;
4、安置補助費,即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業人口的生產和生活所給予經濟上的補助
5、其他補償費,即因征收土地給被征收土地單位和個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
征地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上面的介紹只是復雜的征收案件的九牛一毛。但是,被征地農民對征地流程和補償項目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的損失。但是,在許多情況下,面對拆遷機關的施壓,或是不幸遭遇強拆、偷拆、逼遷等情況,被征地農民最好還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維權,避免浪費心力與財力卻沒有任何效果。很多當事人找到律師,表示房子在幾年前被拆了,自己多年上訪無果,家庭支離破碎,老人甚至來不及看到維權成功的那一天對此,律師也會感到氣憤、同情,同時心里也有很多的無奈:為什么不能及早利用法律手段維權,為什么不能相信法律,相信律師
站在被征地農民的角度上來看,自己維權會把握不到維權重點所在,面對很多突發情況更是束手無策,力不從心,只能一步步地被對方拖垮,蠶食。專征地拆遷律師可以在各個方面給予被征地農民極大的幫助,專業的拆遷律師在整個征地案件的每一個階段都會采取相應的法律工作,為爭取合理、滿意的補償打下良好的基礎,為當事人爭取更大的權益。所以面對復雜、繁瑣的征地案件,越早的聘請專業律師,對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起到的效果會越大。
一、征地補償的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征地補償中要做到多措并舉,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農民社會保障要求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采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同時,還應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通知》強調,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要求
《通知》對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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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過程中如何維護農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