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系列之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后果,《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四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四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擔保人受讓債權的性質分析
(一)傳統司法實務中的爭議
小編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經提到,就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的擔保人時,擔保人之間原則上并沒有相互追償權(詳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系列之八:共同擔保情形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否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部分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為了達到向其他擔保人進行追償的目的,可能會采取與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方式,在受讓債權后以債權人的身份向債務人以及其他擔保人追償,此行為規避了《民法典》有關擔保人之間追償原則的規定,客觀上有可能損害其他擔保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對于擔保人受讓債權的性質及法律后果如何認定,實務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性質為債權轉讓合同,在合同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其他擔保人時,對于其他擔保人發生法律效力,此時擔保人作為受讓人取得了與債權有關的主權利和從權利,其可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其他保人承保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與其他當事人受讓債權不同,擔保人本身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導致債權債務歸于一人,產生擔保責任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法律效果,其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的觀點
依據《民法典》第545條的規定,債權原則上具有可轉讓性,無論該債權是現有的還是將有的債權,只要該債權可以被特定化,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限制轉讓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但是,與第三人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受讓債權不同,在有2個以上的擔保人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其中一個擔保人受讓債權時,雖然也可以采取訂立債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但二者在性質上仍存在本質的區別:
(1)擔保人對于債權人本就負有擔保債務,擔保人通過訂立債權轉讓合同的方式受讓債權后,擔保人的擔保債務與債權人的擔保債權同歸于擔保人,發生混同,此時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歸于消滅或部分消滅(一方面,擔保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另一方面,擔保人須向新的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而擔保人和新的債權人是同一人,因此導致擔保債務與擔保債權同歸于一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擔保具有從屬性,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擔保人才會承擔擔保責任,尤其是在一般保證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擔保人受讓債權系消滅自身擔保責任,同時為了達到擔保人之間相互分擔擔保責任甚至全額追償的目的,該行為顯然與《民法典》原則上不允許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相悖,造成了新的不公。
因此,《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認為,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本質上屬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其無權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其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擔保份額的,應當區分擔保人之間是否可以相互追償。
二、擔保人受讓債權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一)按份共同擔保
在按份共同擔保情況下,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擔保人,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對于各自應當承擔的擔保份額進行了明確約定,各個擔保人之間原則上并沒有牽連關系,其所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依據自己的承諾而產生,其履行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其中一個擔保人受讓債權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在其受讓債權的范圍內消滅,其他擔保人對于債權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二)連帶共同擔保
根據擔保人之間是否存在相互追償權,可將連帶共同擔保分為真正的連帶共同擔保和不真正的連帶共同擔保。
真正的連帶共同擔保,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擔保人就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請求部分或全部擔保人就全部債權共同承擔擔保責任,且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或請求分擔的擔保方式。
不真正的連帶共同擔保,即擔保人之間并未明確約定可以相互追償,也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亦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此時各擔保人在對外關系上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對內關系上不能相互求償。
#百萬創作者計劃#由此可以看出,在擔保人對外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其受讓債權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為:
一是其自身擔保責任的消滅;
二是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在債權受讓的范圍內消滅;
三是根據擔保人之間是否存在追償權,決定受讓債權的擔保人是否有權在其受讓債權的范圍內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的份額。
無論是何種擔保類型,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均無不同,故《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將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解釋為承擔擔保責任。這樣解釋,亦能有效避免擔保人借此行為規避《民法典》有關擔保人原則上無追償權的規定。
問題的提出
劉備為擴大荊州鞋廠的經營規模,以自己的名義向東漢集團借款100萬元(免利息),曹操和孫權同時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因受到新冠疫情沖擊,荊州鞋廠經營慘淡,借款到期劉備無力償還借款。東漢集團向曹操和孫權發出律師函,要求二人承擔擔保責任。
曹操深感交友不慎,受劉備所累,為了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憑借三寸不爛之舌最終說服大漢集團將100萬債權轉讓給自己。受讓債權后,曹操起訴劉備和孫權,要求孫權承擔100萬元債務的擔保責任。
那么,曹操能勝訴嗎?
不同觀點
曹操還是一如既往的奸滑!在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關于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受讓債權的性質如何認定?
有人認為,擔保人(曹操)與債權人(大漢集團)簽訂的合同性質為債權轉讓合同,在合同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債轉轉讓通知到達其他擔保人(孫權)時,對其他擔保人發生法律效力,此時擔保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也有人認為,擔保人(曹操)本身對債權人(大漢集團)就負有債務(100萬元的保證擔保債務),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導致債權債務歸于一人,產生擔保責任消滅的法律效果,其不能以新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其他擔保人(孫權)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解讀
我認為,與第三人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受讓債權不同,在多個擔保人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其中一個擔保人受讓債權時,雖然亦采取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但兩者在性質的認定上存在本質的區別:
第一,擔保人對于債權人負有擔保債務,擔保人通過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方式受讓債權后,擔保人的擔保債務與債權人的擔保債權同歸于擔保人,發生混同,此時受讓人的擔保責任歸于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第二,債務到期后,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擔保人才會承擔擔保責任,尤其是在一般保證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擔保人受讓債權系消滅自身擔保責任,同時為了達到擔保人之間相互分擔擔保責任甚至全額追償的目的,該行為顯然與《民法典》原則上不允許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相悖,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因此,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本質上屬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其無權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其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擔保份額的,應當區分擔保人之間是否可以相互追償(詳細可閱讀我早期的文章《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系列之八:共同擔保情形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否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
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是負有擔保責任,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沒有通知保證人的,則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在擔保責任內的免除情形
保證人擔保責任的免除的情形有:
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
4、超過保證期間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責任免除的情形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債權保全的撤銷權的要點有哪些
1、主債權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下列兩種情況,主債權轉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①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②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
2、主債務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主債權債務變更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1)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對主債權債務的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出變更,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變更主債權債務內容,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規則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3)債權數額變更的: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4)履行期間變更的:仍按照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限確定保證期間。即保證期間仍自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5)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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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系列之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