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司法審判既要嚴格依法,也要考慮人之常情,遺產繼承,司法審判既要嚴格依法,也要考慮人之常情
法律分析:遺產管理人就是對去世之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占、變賣等侵害行為。繼承開始以后,遺產管理人可以由繼承人共同擔任,或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或由繼承人推選的人擔任,或由遺囑執行人擔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繼承法于2021年開始失效,由《民法典》代替。
不能納入遺產范圍的財產有:
1、自然資源利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
3、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
4、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5、被繼承人死亡而發放的死亡賠償金。
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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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臨律-遺產繼承,司法審判既要嚴格依法,也要考慮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