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歲高齡的王奶奶的房屋面臨征收,征收方在未與王奶奶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組織大量公安干警和機關干部將她從房內拖出,隨后又將

85歲的王奶奶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某縣,其名下僅有一套房屋。2017年9月16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決定征收轄區內部分集體土地,王奶奶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2020年4月22日,征收方在就房屋征收未與王奶奶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組織帶領大量公安干警和機關干部,將不能自主生活的王奶奶從房屋內拖走,隨后又拆除她的房屋,致王奶奶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王奶奶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征收方于2020年4月22日對其房屋的拆除行為違法;并判決征收方賠償因拆除房屋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王奶奶的房屋與她兒子的房屋相鄰,征收方已經對王奶奶及她兒子在內的房屋進行了登記丈量和予以委托評估,雙方雖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但拆除房屋之前,已經征得了王奶奶兒子的同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奶奶的房屋面臨征收,但征收方在未與對方就涉案房屋征收達成合意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即組織人員拆除了房屋。且征收方在實施拆除前,既未作出過責令王奶奶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亦未舉證證明王奶奶存在拒不交出土地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情形,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即自行拆除了房屋,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且超越職權,明顯違法。
法院還認為,征收方拆除王奶奶涉案房屋的行為,明顯損害了王奶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款“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征收方應當對其違法行為給王奶奶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王奶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征收方限期賠償王奶奶的經濟損失。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之規定,可以看出,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存在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情形,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本案中,征收方既未依法作出責令王奶奶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又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行為違法,并責令征收方賠償王奶奶的經濟損失并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