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拆遷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征收人由于對征收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對當下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缺乏足夠認識,甚至根本不清楚補償安置協
那么,已經收到了不合理的補償,還能爭取合法權益嗎?今天圣運律師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簽訂了不公平安置補償協議仍可爭取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近來,有些高級人民法院就有關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答復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簽訂協議后收到不合理補償仍可救濟
也就是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已經簽訂了、被拆遷人收到了不合理的補償也是可能無效或可撤銷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沒有合法手續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可撤銷的合同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因重大誤解訂立;(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擁有撤銷權。
具體而言,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即使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拿到了過低補償。也可能無效或者撤銷。
(1)征收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例如以空白協議騙取被征收人書面簽字,或采取逼簽、軟暴力等手段強行要求被征收人書面簽字的,侵害了國家對土地、居民財產的合法管理權力,一般應歸于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沒有合法手續性規定的補償協議理應無效。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若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嚴重低于周邊房屋市場價,一般也應無效。
在拆征過程中,拆遷方通常是強勢的一方。基于此,在合同簽訂時,更容易發生顯失公平的情況。
《民法總則》第151條明確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處規定的顯失公平,是指雙方主體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顯著不相稱。
比如要求被征收人先搬遷、再補償的合同條款,即是典型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對于此類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即可主張合同的撤銷。
最后圣運律師要提醒的是,雖然被征收人有權利行使撤銷權但是被征收人必須通過起訴的方式,對已簽訂并生效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撤銷,而不能擅自認為自身擁有撤銷權而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行政協議,原則上是沒有仲裁條款,也不能申請仲裁的。若撤銷權人在發生撤銷事由時不及時行使撤銷權,則將使撤銷權歸于消滅。在遇到復雜拆遷問題時,建議及時聯系專業律師,以免錯過最佳爭取合法權益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