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城鎮,因歷史原因無證房都大量存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無證房都是違建?在征收過程中,無證房屋給不給補償呢?今天圣運律
幾年前,廣西梁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做出的《關于征收高鐵站前廣場建設項目范圍內房屋的決定》,得知當地要進行拆遷。在征收決定的附文件《安置補償方案》中,對此次補償標準進行了公布。
正在對補償事宜猶豫之際,梁先生再次收到了市政府發布的5號通知,5號通知第七條規定,對因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房屋,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只辦理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屬于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層(含)以下建筑面積或四層以上的建筑總建筑面積200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在房屋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根據房屋建成的年限,按《市中心城區房屋市場指導價格》規定的補償標準一定比例給予補助;不簽訂協議書的,按違法建筑依法拆除。
梁先生不同意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未與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隨后梁先生沒有證件的房屋便被區政府作為違建被強制拆除。
前述案件中,最高法經過審理最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裁定書中明確,若將被征收房屋作為違法建筑處理,則必須通過法定認定程序進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謂“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判斷、準確認定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是否屬于違法建筑。
在最高法的諸多裁定中,對無證房拆遷的情況都有明示。以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5425號為例,最高法表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行政賠償。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項目、數額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過合法征收補償程序獲得的行政補償項目、數額。
因為復雜的歷史原因,我國“無證房”普遍存在。部分地方的行政機關為了在征收土地中降低成本,就此認定這些房屋全是“違建”,順便給無證房扣上“違法”的帽子。這涉嫌拆違代征收屬濫用職權,遇到的朋友一定要及時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