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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立案期間公司能否注銷
如果達到注銷條件的,勞動仲裁立案期間公司可以注銷
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結果,然后變遷訴訟對象向法院起訴,向相關組織或個人追討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主體即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如果在勞動爭議過程中企業已進入清算階段,則勞動者應將清算組作為爭議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清算組可“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清算組即清算機構,是企業經營終止后執行清算事務并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權務機構,它負責企業清算期間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說,如果勞動爭議發生時,用人單位進入破產清算,那么勞動者在選擇相對一方主體的時候應當直接將清算組列為被申請人。
相關知識:
1、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必須以“勞動仲裁”為前置條件,如果勞動爭議已經進入仲裁階段,尚未結束,此時,用人單位單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出現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情況,這個時候律師建議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將單位的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來主張權利。
2、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用人單位進入破產階段,其主體始終處于一種變動的狀態,如:勞動仲裁之時用人單位還存在,但訴訟時進入了清算階段;或仲裁之時處于清算階段,但訴訟時清算組已解散;或一審之時仍存在,二審時已進入清算階段;或一審之時處于清算階段,二審時清算組解散。考慮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的前置程序,就用人單位破產過程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因為主體發生變化,勞動者重新起訴,那么,是否還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
我們提出如下觀點:
首先,仲裁機關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主體作出仲裁裁決,進入訴訟階段,如果主體轉變為清算組,該裁決仍可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因為清算法人與原用人單位法人在本質上是同一的,只不過此時的清算法人是法律上為了需要而擬制的法人而已。而且,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事實沒變,并不因清算組的產生而有所影響。這也是企業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勞動者持有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訴訟主體名稱變更,法院可直接將清算法人變更為被告的理由。
其次,如果出現勞動爭議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恰巧清算組解散,這個時候勞動者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此時應當列工商注銷文件中的債權債務承擔人為被告,就這一點而言并非勞動爭議案件獨有,司法實踐中相關的民事相關案件都是如此處理。
需要補充的是,勞動者以原用人單位出資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情形屬于屬于比較少見的特殊情況,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也就是概括的說可以在勞動爭議中列出資人為當事人的,只存在于非法用工,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或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的情形。
法律分析:企業注銷登記后,法人資格終止,訴訟主體資格也隨之不存在,不能再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般將會根據企業注銷登記時是否經過清算;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等不同情況來確定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
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1、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區分注銷公司時依法清算和未清算兩種情形。如果在當事人起訴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組,依照公司法等規定進行了清算,則訴訟應當中止或者終止,當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實現自身權利。2、在訴訟過程中,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則應當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債權人主張的公司債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賠償的前提是債權債務查證屬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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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勞動仲裁立案期間公司可以注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