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金先生得知系拆遷公司所為,訴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辯稱受某公司委托實施強拆,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棚戶區改造項目中
房屋被強拆,金先生得知系拆遷公司所為,訴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辯稱受某公司委托實施強拆,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公司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應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最終判決之后征收方強拆違法,強拆違法責任應當由征收方承擔。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看看這個案件。
拆遷公司拆除金先生案涉房屋前,征收方未與金先生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未申請有權部門作出房屋行政裁決。在律師幫助下,金先生獲取到了《XX站一體化棚戶區改造項目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文件》以及《XX一體化棚戶區改造項目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方案》等文件,得知當地的征收項目正在如火如荼進行著。
此次強制拆除行為是為了推進當地的征收項目,當地征收主管部門對此次違法拆除行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律師幫助下,劉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部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不料,作為征收主管部門的區政府卻辯稱,此次拆除行為系拆遷公司所為,并不屬于行政行為,作為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并不意味著承擔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全部法律責任。
這起案件非常經典,北京高院經過審理,判決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并明確: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公司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應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一、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同時,參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實施意見的規定,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實行征收,可采取棚戶區改造等項目形式,區、縣政府是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責任主體,故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還是一體化棚戶區改造項目,均不能免除區、縣人民政府應對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和主體責任。根據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實施意見規定,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
二、強拆主體認定問題
強拆系民事主體拆遷公司所為,但本案項目作為國有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作為民事主體的拆遷公司無行政權力實施行政行為,亦不能承擔行政責任。法院認為,拆遷公司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接受行政機關委托而實施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本案中,區政府作出了涉案項目授權前期工作主體的批復,批準前期工作及招標工作,因此拆遷公司實施的拆除房屋的行為,應認定為歸屬于行政委托人的行為,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應由委托人區政府承擔。
同時,根據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實施意見規定,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作為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區政府應當對拆遷公司實施的拆除房屋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區、縣政府是否啟動征收程序或基于何種原因未啟動征收程序,均不影響強拆行為主體的認定,亦不能免除區、縣政府對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三、強拆存在明顯違法之處
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金先生未與拆遷公司達成補償協議,也未明確同意將涉案房屋騰空并交付拆除。由拆遷公司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既無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亦未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應屬違法,在此情況下,區政府將涉案房屋拆除的行為應確認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金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
當房屋被拆遷公司、村委會等民事主體強制拆除后,不必過于慌張。拆遷公司、村委會根本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在政府主導的征收項目中,民事主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一般都是受行政機關委托。我們完全可以將政府及有關部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有不懂的問題,建議大家及時咨詢專業的征收拆遷律師,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